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杂糅的法律财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杂糅的法律财富!
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内涵深邃,经过几千年的积淀和发展,形成体系完整、内容全面、义理精深、风格特异的庞大法律系统,具有中华民族的鲜明特色,其法律精神与立法艺术在世界上堪称独树一帜。对于今人而言,这是一笔无比丰厚的法律遗产,也是一笔精华与糟粕杂糅的法律财富。精华:1、人本主义。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人本主义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以民为本。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确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说:“民者,国之本也”。他主张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并不过时。2、注重道德教化,重视犯罪预防。西周时期,周公提出“明德慎罚”,后经孔、孟、董仲舒等人加工为“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法制原则。德主刑辅理论并不反对刑罚,而是反对专任刑罚。这种理论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德主刑辅理论建立在人性论基础上,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
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预防的。贤人政治。《礼记中庸》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儒家认为,王治能否实行,关键在于人。不同的人使用,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诚然,选择贤人的标准古今完全不同,但我们依然从中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在良好的法律制定以后,应当重视为政执法者的选择,特别是对他们道德品质的考察。儒家十分注重贤人的道德感召力,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孟子说:“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都把领导者道德品质的好坏,看作是影响民众道德品质的重要因素。儒家在人与法的关系上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并不认为有了善,有了贤人就可以不要法,而是要求法与人兼备。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4、重义轻利。孔子就坦白承认自己有求利之心,他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事吾亦为之”。荀子更明确指出:“义与利者,人之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肯定了伦理道德与物质生活皆为人的正常需要。荀子义利观的着眼点并不局限于个人,而是整个国家、社会。他强调政府不与民争利,要求天子不养牛羊,臣下不养鸡猪,上卿不从事金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杂糅的法律财富!,大夫不开办农场、菜园等。
拿现在的话说就是国家官员一律不得经商。可见,儒家不仅没有限制民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反而重视保护民众的利益,强调重天下之利才是义。荀子明确反对官商,就是要避免官员以权谋私,损害民众的利益。这一点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战国时期,荀子就意识到了,非常难能可贵。对于我们今天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仍具有积极的价值。糟粕: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其中,古代中国过分地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而忽视了法的预防功能。而且将法让位于伦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性手段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中儒家思想,法律只是对道德起辅助性的作用。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
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杂糅的法律财富!,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第四文化本质上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传统文化的编织和形成,对中国历史的进步和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这当然也包括对中国专制主义的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不论是夏、商、周,还是春秋战国,以至秦统一六国,传统文化都维护专制主义。当封建制确立之后,传统文化同样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不可能引出现代民主的重要原因之一。封建专制主义在中国能够久盛不衰,代代相传,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经过一些传统文化的代表者的理论概括和升华,形成一套巩固专制主义的理论和教条。传统文化中的代表人物,也就是古代的圣人,大多以维护君权为己任。当然,圣和王并不是没有矛盾,利益都一致。一些圣人,如果主张不符合王的思路,王就会给圣坐冷板凳。所以,圣人也好,谋士也好,大多是“以其说取合于时君”的。所以,许多圣人,还有一些谋士,知识分子,都很自觉地为王者的权益服务,为他们制造巩固王权的种种理论,自己只能充当辅臣或谋士。王在圣和谋士以及大多数知识分子的眼中总是十分神圣的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中儒家思想,正如《荀子正论》篇中,把王说成是“居如大神,动如天地”。
“以吏为师”的提出,也是权力大于学说的表现。第五“民”没有独立的民主意识在中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被束缚在专制主义下的民众,是不会有独立的民主思想的。在漫长的岁月里,统治阶级有一整套治人的方法,在思想领域里,历代圣人为禁锢人的思想,总结、加工和整理出的一整套严密教条像紧箍咒一样,套在人们的头上,剥夺了人在社会上生存的自由,包括思想的自由和人身的自由。家讲礼,礼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礼其实就是按各自的社会地位规定了各自的行为。一个礼字,既禁锢了人的思想也禁锢了人的行动。但民的行为只有受礼的规范,并没有以礼规范别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中儒家思想,不但人身失去自由,思想也失去自由,失去了人的自由和尊严。此外,还有儒家的伦理道德,讲三纲五常,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仅一个三纲,就使几乎所有的人失去了自由。从思想上搞封建专制主义,光有这种三纲五常也还不够。因为人总是有理想和欲望的。所以,儒者还要提出限制人的欲望,他们抨击人的欲望是对伦理道德的破坏,提倡“君子谋道不谋食”,只有放弃“欲望”,才能成为有道德的人。把天理和人欲看成是对立的,把欲看成是万恶之源,明确提出要“存天理,灭人欲”。这种思想后来为宋明理学所发展,进一步对“存天理,灭人欲”进行了发挥,他们说只要有人欲,就会失去做人的条件。只有把人的思想上一道道枷锁去掉,提出民主与科学的口号才能为民众所接受,民主与科学也才能够成为民众反对专制主义的武器。由上可知,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压制下,民众是不可能产生独立的民主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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