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制度的影响:冲突与融合

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制度影响:冲突与融合

文章摘要

随着佛教在中国的传播及其本土化,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制度也深受其影响,表现错综复杂。佛教法律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存在矛盾,又不乏协调融合之处。纵观两者的冲突妥协历程,主要表现为: 佛教平等观冲击了中国传统身份伦理和秩序,但中国忠、孝伦理顽强地改造着佛教;佛教罪观念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罪观念、刑事法律乃至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 佛教的一般处罚观、地狱处罚观以及刑罚观对中国传统刑罚思想和制度也产生诸多复杂的影响; 佛教的无讼观念则强化了中国传统既有的无讼观。对佛教要素的深度接受是中国传统法律包容性的重要体现,尽管这种包容性存在一定限度。

文章结构

东汉以降,东传佛教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以及制度产生诸多影响。经过千余年发展,佛教逐渐渗入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处,已从异域文明融入中国文化的血脉,成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进程是佛教与中国传统不断碰撞、妥协的过程。就法律思想方面而言,佛教在东传早期就对中国传统法律理念产生了冲击。

传统法律思想中也不乏佛教法律思想的因素。目前,相关研究中已有较高水平的成果,但仍缺乏全面性。而对这一问题的反思,不仅有助于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渊源的多元性,而且能够为全面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内在特质提供新视角,即在儒法理念影响下,中国传统文化包括法律文化虽表现出相当强度的封闭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充满异域色彩的佛教异质文化。

一、佛教的平等观与中国传统忠、孝伦理的冲突及其修正

( 一) 佛教的平等观

佛教的平等观不仅蕴含着对既有身份秩序的否定,要求打破既有的权威,而且是个体能够追求自我超越的基础。“在早期佛教时期,凡是要加入佛教的人,只要真心追随释迦牟尼,信奉佛教教义,遵守佛教教规,都可以成为佛弟子。在吸收信徒问题上,释迦牟尼倡导的平等原则,得到了实实在在的贯彻。”但佛教的平等观有局限性,如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性别不平等。随着佛教理念的发展,平等观得以进一步强化。由于佛教对平等观的深刻接受,佛教主流遂接受人人乃至众生皆有佛性的观念。佛教平等观逐渐实现从种姓平等到众生平等的过渡。

因为佛教平等观的传入,君对臣、父对子不再具有绝对权威,忠、孝伦理不再是指导人们行为的绝对原则,从而在根本上挑战着中国传统伦理。故东传中土的佛教广受批评,且古代政府在早期( 如汉魏) 也不允许国人出家。只是随着佛教影响的深入,本土人出家的现象才逐渐产生,并在魏晋南北朝逐渐壮大为主流群体。但佛教平等观深嵌于佛教思想中,对中国传统身份秩序的冲击有着持续性的影响。

( 二) 围绕僧尼应否拜君亲的论争及其隐含的法律思想

随着佛教在本土的发展,对其非难也随之出现。东汉末年,《牟子理惑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回应这些非难而出现的。在《牟子理惑论》中,佛教平等观对传统忠、孝观念的冲击已经显现。在《牟子理惑论》中,佛教平等观对传统忠、孝观念的冲击已经显现。随着本土佛教徒的大量出现,这种冲突愈发激烈。面对来自佛教平等观的挑战,传统士大夫乃至高层统治者纷纷提出质疑。佛教徒不敬君、父的做法被认为违背了传统等级身份秩序,造成人们认知上的错乱,遂使“百代不易”的纲常出现例外。可想而知,佛教不仅冲击了自以为“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儒家理念,更威胁到皇权统治的根本。在佛教平等伦理与中国传统忠、孝伦理的冲突中,终究是后者逐渐占据上风。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身份伦理具有绝对性。或者说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制度的影响:冲突与融合,借助天理和礼制等要素,不平等的身份秩序具有先验的正当性佛家管理思想,也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更易性。因此,虽然佛教对中国传统身份秩序的冲击往往集中在群体数量并不多的僧尼中,但却对传统身份秩序的普遍性与不可更易性形成巨大挑战。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有限地接受了佛教平等伦理与佛教徒生活方式的例外性。不过,唐宋之后,随着儒学愈发强势,皇权强化,佛教影响力趋弱。

二、佛教的罪观念及其影响

( 一) 佛教业与报的分离及其意义

佛教的罪观念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①佛教之罪是违背道理、事理或禁条的行为。②该行为可以由身、口、意( 即人的行为、言语、意念) 等体现,凡人的身、口、意随时都可能造恶业。③佛教认为,罪恶将招来苦的业报,即佛教之罪是能够引起业报的特定行为,也就是说罪是一种业。业报乃罪恶之结果,罪恶则是业报之原因。在佛教的罪观念中,罪与业报有着明显分离。

与佛教不同的是,中国传统罪刑观念历经相当长的时间才逐渐实现分离。在上古时期,所谓罪就是应受刑的行为。这种对罪的认识是以后果为中心的,罪( 辠) 的早期字形或能够说明这一问题。到战国以后,法家对罪刑的理解逐渐取代早期的观点。所谓罪,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罪与刑的分离基础已经产生。不过罪刑不分的观念仍然影响深远。迨及唐律,罪刑有分的观念已比较成熟。

《唐律疏议》所体现的罪刑观念颇类似于佛教的罪报观,其罪刑观形成中未必没有受到佛教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罪刑分离意味着对罪的评价产生相对稳定性。

( 二) 佛教罪责自负观对中国传统家族中心罪责观的影响

佛教罪报观不仅强调其必然性,而且建立起以个人为中心的认识方式。在流转意义上,能够引起业报的亦被称为缘起。佛教认为,世界处在永恒的流变过程中,缘起说就是对这一世界观的深刻认识。世界之所以能够发生变化,乃因缘所致。佛教之罪乃源自个人的愚昧无知,且受因果报应之影响佛家管理思想,随灵魂之不灭而终有果报。从这个意义上看,佛教之罪受个人内心状态的影响,亦即佛教的罪是主观的、个别的。业报则是对个人罪的专门反应,与他人无涉。佛教以个体为中心解释了罪的生成与反馈机制,尤其是对罪反馈的个体性,使其罪观念在根本上主张罪责自负。

相比较而言,中国传统刑法制度更重视其工具价值。作为犯罪预防或者威慑的重要方式,先秦以降的刑法具有明显的连带性。即刑罚并非践行罪责自负,而是将具有血缘、管理、职务等关系的人同时纳入惩罚范围,一人有罪,牵连受刑,尤以族刑最具代表性。

历史上佛教徒对族刑制度曾多有攻讦。如郗超《奉法要》就用中国古代鲧、禹罪不相及的做法阐释佛教的罪责自负观。在这种意义上,佛教冲击了中国传统家族主义的刑罚观,并产生一些积极效果。

( 三) 佛教罪观念的价值位阶差异及其意义

佛教罪观念体系具有明显的位阶性。不同的罪有不同的罪报,罪的轻重导致罪报的差异。佛教的罪观念存在着多种不同但却层次清晰的罪。《四分律》这方面的编写类似于以刑统罪的模式,即以每一种罪报作为章名,章名之下,再列出应受该种罪报之行为。通过罪报轻重,戒律从反面明确了其所保护的价值位阶。不仅如此,佛教还指出十恶、五逆、四重等罪具有更高位阶,它们会引起更严酷的业报。这种对所保护价值进行位阶性处理的做法,可能影响到中国传统的立法。

中国传统法律当然也注意到要根据价值位阶进行立法。例如,“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价值观念就使得贼、盗行为一直是历代重点打击的犯罪。但由于早期法律的理论化程度不高或者说实用性较强,传统法律中的位阶具有相对弹性。

这一问题鲜明地体现出佛教罪观念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多层次性。佛教最终对忠、孝伦理进行了妥协,却深刻改变了中国传统刑法中罪的位阶关系的立法模式,其对后者关系的影响要超过忠、孝伦理,并延至明清。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与佛教对忠、孝伦理的异质性冲击不同,其对中国传统刑法罪之位阶的影响呈现出相合性。易言之,佛教罪观念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影响的深浅,与两者的异同程度有关: 如果同大于异,或者说佛教罪观念能够合乎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在精神,那么其影响就会更加深刻; 如果异大于同,这种影响就呈现更强的局限性。

三、佛教的处罚观与刑罚观及其影响

( 一) 佛教的一般处罚观和地狱处罚观

佛教的一般处罚观主要用于解决僧团内部僧人修行的问题, “处罚最高目的完全是唯心的———该犯规者洗心革面俾有利于修道。为达到这目的,就是透过‘忏悔’。故在犯戒后的处罚,除了极少的情形( 如犯波罗夷重罪必须摈逐出僧团) 之外,其他所有的‘罪’均是透过‘忏悔’来处置( 除罪) 的。佛教处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忏悔、处罚等悔过方式,希望僧侣更好地领悟佛理,修正行为。因此,它具有比较强烈的教育色彩。

此外,佛教为了推行其教义,还创造了地狱观念( 或可称之为地狱刑罚观) ,它在处罚方式、处罚手段上非常类似于世俗社会的刑罚,甚至更为残酷,并且反过来对世俗社会的刑罚产生了深远影响。可以说,佛教的地狱处罚观具有本体论之意义。因为地狱是对业的反映,“‘业’有一种不导致报应决不消失的神秘力量,叫做‘业力’; ‘业力不失’是联结因果报应的纽带”。业报轮回的基本原则,来自佛教的善因善果、恶因恶果之因果律,它具有必然性。

与一般处罚观不同佛家管理思想,佛教的地狱处罚观具有强烈的威慑性。可以说,佛教在现实中只接受对人的有限处罚,但在未来又接受基于罪报内在联系的无限处罚。简言之,佛教在人间与地狱创设了两套规则,故其处罚观亦呈现两面性。

( 二) 佛教的刑罚观

世俗刑罚是对犯罪的反应( 回应) ,佛教的地狱处罚本质上也支持恶因恶果的报应刑,那么,有恶业、有犯罪,就应该有相应的刑罚。但另一方面,世俗的刑罚是由现世统治者实施的,而当由人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时,佛教很难完全支持这些行为。或者说,佛教在起源和功能意义上认同世俗刑罚的价值,但基于教义又对此持一定的否定态度。

佛教尽管认同罪报之间的对应关系,但同时强调刑罚的教育性。佛教传入中国后,其刑罚观也深刻地影响到本土佛教徒,他们基于佛教教义与现实,阐述了自己对刑罚的态度。其一,刑罚设置上的否定主义。其二,强调刑罚目的的预防主义。第三,对刑罚功能的怀疑主义。

( 三) 对中国传统刑罚制度的影响

首先,在中国传统刑罚轻缓化过程中,佛教在赎刑转型、死刑削减乃至一度废止等方面都发挥过积极作用。其次,佛教与髡刑的消失关系密切。在先秦时期,罪人乃至卑贱者皆髡,髡发的刑罚性不足。汉文帝十三年( 前167 年) 改革刑制后,髡刑作为肉刑的替代,并以其耻辱性正式进入刑罚体系。随着佛教的深入人心,因为释迦牟尼是髡发修行的,故髡发的耻辱性显著弱化; 又受僧尊俗卑观念的影响,髡刑存在的理念遭受极大冲击。这成为北周髡刑最终消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最后,佛教还影响到行刑制度。一方面,传统刑罚制度的行刑时间受到佛教影响,尤其是死刑的执行。而佛教对生命的重视,则形成一种与此迥异的行刑观,由此佛教禁忌日期被引入,成为行刑的时间禁忌和限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受佛教地狱处罚观的影响,佛教对中国传统刑罚制度也产生过消极影响。地狱想象激发了世俗官僚对刑罚( 主要是法外之刑) 的设想。尽管这些内容并未进入正统刑罚体系,法律文本上也很难找到此类正刑,但它确实影响到法律实践,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刑罚的滥酷起到推波助澜之功。

四、佛教的无讼观念及其影响

( 一) 佛教的无讼观

在佛教思想中,讼争被视为人类堕落的根源之一,也是推动国家和政府出现的缘起。在这个缘起链条中,爱是人对外物的欲念( 爱) ,有了欲念便想获取利益( 利) ,得到利益便需要分配( 分) ,分配差异催生人的占有欲( 染欲) ,占有欲进而激化人的贪婪( 著) ,贪婪导致人的自私( 悭) ,自私使人维护以家为中心的小团体( 家) ,维护小团体利益使得人为此进行防卫( 守) ,彼此间的防卫则导致刀杖、斗诤、谀谄、欺诳、妄言、两舌等行为,并最终引发无量恶业。恶业会使人无法摆脱轮回,甚或进入地狱。其中因欲念引起的讼争被佛教认为是导致恶业的条件之一。因此,佛教本质上反对讼争,并将其归入戒律中。佛教从根本上对讼争持有否定态度,这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颇具相似性。

在佛教观念中,讼争还是个人品德低下的表现。作为禅宗的修行法门,忍辱成为修行有得的表现,忍辱观念进一步约束了佛教信徒的讼争之心。随着佛教影响的深入,这种观念也深刻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观念。

( 二) 佛教讼争观念对中国传统无讼观的影响

佛教东传后,迅速吸收大量信徒。强烈的宗教信仰不仅推动佛教徒自身减少讼争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制度的影响:冲突与融合,还使得不少佛教徒通过教化等方式传播佛教讼争观。与中国传统中以言传身教为主的息讼方法不同,佛教理念在报应观、地狱观的支撑下,对信徒乃至普通民众都产生威慑性,使其讼争观念广为传播。从具体影响来看,佛教东传后,诉讼与恶报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首先,中国传统本就有诉讼终凶的观念,佛教则强化了这种观念。其次,忍辱得福成为官方或民间教化百姓不要轻易涉讼的重要说理依据。

五、结语

佛教思想因其宗教内核满足中国古代社会各阶层在某些层面上的精神需求而迅速被接受,并一直得以延续。佛教对中国传统的影响无远弗届,尽管其与中国文化的差异如此明显,却又逐渐和谐共处。只是,如果缺少抽丝剥茧式的反思,当代中国社会中的佛教要素将难以准确提炼。这是因为佛教因素在近两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已发展成为中国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并作为中华文明内生力量而存在。这种根本性的融合,一方面基于佛教对中国传统社会精神世界的满足,另一方面则依托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包容性。中国传统文化对外来文明的接受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并未完全隔绝文明之间的有益交流。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包括法律文化之间的碰撞,最终以对西方思想尤其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深度接受为结果。近代这种现象,与历史上佛教法律思想的东传及其本土化存在异曲同工之处,前者在某种意义上是在重走后者的融入路径,只是更为深刻。中华文明之所以生生不息,与其包容性,或者说对外来文明的不断接受乃至融合有着根本关系。

文献支撑

引注数量:75

文献分析:

亮点总结

选题。

行文。本文是一个不太好写的观点。要写两千年来佛教对中国法律体系润物细无声的影响,难度很大。

今日小评

这种研究真是一个技术活儿。需要对问题持续不断的深入研究,方能对该领域有较为清晰的把握,才会有推动研究进展的可能性。因而,少时还是多积累一些感兴趣的问题,先积累着,说不定就有用的上的一天。

本文的工作量太大了。

作者简介

周东平,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 李勤通,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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