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以德”是儒家的治国方略

为政以德”是儒家的治国方略

“为政以德”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的治国方略和为政原则,同时也是儒家对为政者道德境界的一贯要求。儒家认为要天下大治,执政者自身就要有表率万民之德。就是说,只有为政者具备了从政治国的良好形象,具备了优秀的品德和修养儒家思想的道德修养论,才能担当起治世的神圣使命;同时儒家又认为执政者的道德也应该包含着对权力的制约和规范。所以,儒家的“为政以德”应该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德性的意蕴,二是规范的意蕴。

为政以德的德性意蕴。在儒家的思想中,为政之德应该是从政者主体所具有的道德品质、道德人格和道德境界,亦即执政者的个人道德魅力。执政者的行为是民众效法的榜样,其言行就应该成为万民的表率。在儒家看来,在尊卑高低、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政治结构中,执政者承载着民众的道德期望和道德理想,他们理应成为精英道德的代表。所以孔子“为政以德”的提出,反映了儒家对执政者品德的关注,为政之先便是有德,为政者在道德上做出榜样和表率,同时发挥自身人格的感召和引领作用,只有这样方可清明政治、稳定社会。因而当季康子向孔子问政时,孔子的回答便是:“政者儒家思想的道德修养论,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这个回答正是孔子君王为政思想的一个总原则。孟子从他的性善论出发,认为虽然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但一国之君的仁心则“足以王矣”。荀子也认为君王治国应该以修身为本,更加强调统治者的表率、示范作用对民风民俗的影响。儒家先贤认为:执政者如果能为民众做出表率,也就必然会上行下效,直接影响民众的道德觉悟。从本质上看这是儒家对执政者在为政方面的劝导,敦促为政者要把个人素质、思想境界、做人之德作为清明政治的前提、为政安邦的关键。所以,儒家一贯强调为政的根本在于执政者自身的道德修养与德性形成。

为政以德的规范意蕴。在人们的习惯性思维中,往往是从道德品质和道德境界等德性论的意义上来理解道德本身,而忽略“德”作为道德规范的约束性意义,忽略了其规范性的意蕴。“德”不仅指道德主体实际的境界水平和品德状况儒家思想的道德修养论,而且也指对主体自身行为具有普遍限制、约束意义的一种规范,因此“德”既有德性的意蕴,也有规范的意蕴。一方面,对社会来说,道德规范是社会治理不可缺少的重要规范系统,是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和社会凝聚的基本力量;另一方面,对个人而言,道德规范既意味着对道德主体的限制、约束和导引,也意味着道德主体自身自觉的限制、约束和导引。具体地说,儒家认为权力即是德性,在儒家的为政以德中内在地包含了用道德去约束、规范、限制权力这样的含义。孔子的“为政以德”就是从道德方面对约束、限制包括君王在内的为政之权进行了探讨,其用道德去约束、限制为政者权力的目的十分明确。孔子所讲的“为政以德”,既是强调统治者道德人格之众星拱北的表率力量,同时也内在地包含着用道德去规范、去制约统治者行为的含义。孔子之后,孟子把孔子的“为政以德”思想发展成为仁政王道的主张,就是用“仁义”去约束、规范为政之人,用“仁爱”之心来对待人民;“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为政之人应该施行“以德服人”的王道政治。荀子虽然吸纳了更多的法家思想“为政以德”是儒家的治国方略,但认为执政者要以王道约束、限制权力,主张从政者、在位者、当权者应当“平政爱民”,应该具有与其权位相对应之道德品格的儒家一贯立场并没有改变。儒家“为政以德”道德观念具有双重内涵“为政以德”是儒家的治国方略,既特别强调为政者率先垂范对于修明政治的重要作用,又包含着用道德去规范、限制、约束权力的含义。

儒家“为政以德”理念为我们今天的治国理政提供有益的启示,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在“德行”上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另一方面领导干部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约束、规范的作用,自觉把“至善”的道德智慧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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