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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个中国文化来看,除了儒家之外,道家也是中国文化中很重要的一个流派,思想史研究中便有“儒道互补”之说。道家思想中蕴含着哪些中华智慧?今天我们就来谈谈道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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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道,非常道”是什么意思

道家之所以被称为道家,与道家思想的核心观念“道”相关,其奠基者则是老子。如果考察《老子》的五千言,便不难注意到,其思想整体上没有离开“道”这一主导观念。

在老子那里,“道”大致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道”被视为存在之本。依照这一理解,万物来源于“道”,并以“道”为根据。其二,“道”又是存在的方式,世界以及人自身都依“道”而“在”。“道”在词义上本身便含有方式、途径之意,今天所说的“治国之道”“经营之道”等,仍保留了这方面的含义。

《老子》第一章开宗明义便指出,“道,可道,非常道”。这里包含三个概念,即:“道”“可道”“非常道”。第一个“道”是老子所要阐述的观念,“可道”之“道”含有“言说”“引导”之意,这一视域中的“道”可以言说并合于日常行为规则。“非常道”则可理解为超出日常语言之域,并且不同于特定行为规则的存在。也就是说,作为老子核心观念的“道”,与日常所言说的、指引人们行为的“可道之道”不同:它确实有引导我们如何存在的意义,但又有别于日常生活中引导我们具体行为的经验规则。

在《老子》第十四章中,老子对什么是“道”这一问题做了一个概要的描述。首先,“道”的特点之一是“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换言之,“道”无法用眼睛去看、用耳朵去听,也无法用身体去接触。这里所提到的“视之”“听之”“搏之”,都属通过感官接触对象的行为。耳、眼是感官,身体也是感性的存在形态,所谓不能用眼看、不能用耳听、不能用身体接触,表明“道”是超越于感性规定的。这里,老子用否定的方式,把“道”与通过一般经验的、感性的方式加以把握的对象区分开来,着重突出了“道”无法以经验领域中的感知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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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道”和“为学”有何区别

对老子来说,“道”同时又构成了智慧所追求的对象。具体理解这一思想,需要联系老子关于“为道”和“为学”的区分。

老子曾提出一个命题,即“为学日益,为道日损”。“为道”相当于今天所说的智慧追求,“为学”则涉及经验知识的把握。在这里,老子明确地把智慧的追求和知识的获取区分开来。知识的获得总是逐渐扩展、增加,表现为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为道”过程则正好相反,以不断地消解已有知识为内容。可以看到,“为学”与“为道”的区分,类似于今天所说的知识和智慧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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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看,知识的典型形态即各门具体的科学道家思想与老庄智慧,后者所指向的,分别是特定的领域或特定的对象,如自然科学中数学、化学、物理都有各自独特的作用领域和对象,社会科学中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其追问和探索的对象与领域也各有自身的独特性。

然而,在我们用知识把整个世界分解成不同方面加以把握之前,世界本身并不是像科学知识那样,呈现相互分离的形态。以不同的学科把对象加以分解,从不同方面进行研究,这无疑有助于更深入、更具体地理解世界。但由于世界本身并不是以分离的方式存在的,因而仅仅限定在相互分离的形态上,显然不足以把握其真实的形态。

既然真实世界在被知识分解之前,本身呈现为统一的、整体的形态,那么,要切实地把握对象,便需要跨越知识的界限,指向作为整体的世界。简言之,老子所说的“为学”,主要表现为分别地把握世界,其内容涉及经验知识的积累过程,“为道”则表现为跨越这些不同的知识界限,以了解真实的世界本身。前者属于知识的进路,后者则近于智慧的方式。

从人类认识世界的角度来说,“为学”和“为道”、知识和智慧都是不可或缺的。老子在肯定“为学”的同时,又特别提出了“为道”,显然有其独到之见。一方面,对世界的认识确实要承继以往研究的成果。认识不能从无开始,它总是建立在前人已经达到的认识基础之上,在这一过程中,知识的增加和积累是必不可少的。

但另一方面道家思想与老庄智慧,如果仅仅限定在已有的知识经验之中,认识也往往难以实现创造性的推进。就此而言,跳出已有知识框架或消解已有知识的限定、打开一个新的认识天地,也有其意义。当然,在上述问题上,老子既有其所见,也有其所蔽。他注意到了仅仅限定在已有的知识框架中,无法突破已有程式、走向新的知识之境,由此达到对世界新的认识;但他忽视了即使在形而上之域,认识世界的过程中也需要以前人已经积累起来的知识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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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为何认为人和万物如“刍狗”

“道”既是世界的本源和智慧追求的对象,又具有价值的意义。从价值的层面看,“道”的重要特点在于以“法自然”为原则,所谓“道法自然”,便体现了这一点。在价值的视域中,“法自然”展现的是自然的原则。

众所周知,儒家和道家在价值观上有不同的侧重,儒家主要讲仁道的原则:老子文本中核心的概念是“道”,而孔子的核心概念则是“仁”。由“仁”出发,儒家提出仁者爱人,后者构成了儒家基本的价值原则。与之相对,道家以“道法自然”为其基本的价值原则。可以看到,作为其核心的观念,“道”在价值观上同样制约着老子的思想,以“道法自然”为基本的价值原则也体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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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道法自然”又可以区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关乎人与对象或外部世界的关系,其二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从人和自然或人和物、人和对象的关系来说,基于“道法自然”的基本观念,老子肯定人与万物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没有优劣之分。《老子》第五章中有一个著名的看法,即:“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刍狗”也就是用草扎起来的狗,主要用于祭祀。在老子看来,天地之中的万物,都如同“刍狗”,没有什么差别;人也只是万物之中一员,并无特别的地位。

以上看法的理论意义之一,在于解构狭义的人类中心主义。前面提到,儒家认为天地之中人为贵(寰视书社)寰视宇内,唯有书香;国学立社,经典悠扬!,人处于整个世界的中心地位。与之相反,对道家来说,人和万物没有根本区别。老子在西方世界日益受到重视,其原因之一便在于他对人与万物关系的这种理解,与时下环境伦理注重人和自然的协调总体上具有相近的趋向:老子讲自然与人没有优劣之分,在价值观上可以引向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从“道法自然”这一观点出发,老子认为人与万物并无根本不同,这一观点对于克服狭义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显然具有积极意义。当然,老子在否定狭义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对广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常常也持质疑的态度。这里同时涉及对人类文明的理解。

人类文明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包含历史的二律背反:一方面,文明总是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这一过程又每每带来消极的后果。就此而言,文明可以被视为是一把双刃剑。不过,“以人观之”,便应承认文明的演化对人所具有的价值,不能因为文明发展过程会带来负面后果而完全拒斥文明进步本身。老子在否定狭义的人类中心主义观点的同时,对于广义上的文明进步,常常持质疑的态度,这无疑有其历史局限性。

“道法自然”或自然原则的第二方面,关乎如何理解、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亦即如何对待人本身。在这一问题上,老子的基本看法是:人作为社会成员是相互平等的,没有什么高下卑贱之分。紧接着前面提到的“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老子指出:“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这里的百姓,指的是社会中所有的成员。在老子看来,作为“刍狗”,他们之间并无根本区别。“刍狗”本是隐喻,老子主要以此强调人作为社会存在并没有根本差异。

这一看法与儒家注重上下尊卑之分的看法有所不同。儒家以礼为其核心的观念之一:从内在方面看,儒家重仁道的原则;就外在的社会层面而言,儒家则突出了礼。礼的重要作用是区分上下尊卑关系,把人划分为不同等级,身处其中,人们无法平等相处。与儒家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理解不同,道家讲“道法自然”,肯定人与人之间不能以上下、尊卑的等级关系去规定,而应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人。这一观点对消解等级制度下对人的不平等理解,显然有其积极意义。

简要概括一下,从如何对待人本身以及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方面来说,自然原则至少包括两个要义。其一,人与人之间没有高下等级之分,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时候,要用平等的原则去看待。其二,对待人自身的天性,应该更多地侧重于对个体内在意愿的引导,不能仅仅用外在强加的方式去灌输。引申而言,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应避免将社会规范变成外在强制,而应使之成为人们自觉自愿接受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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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是什么也不干吗

在实践的层面上,“道法自然”价值原则具体表现为“无为”的观念。谈到道家道家思想与老庄智慧,一般习惯于说道家重无为而治,“无为”似乎构成了道家的重要方面。这里需要注意,老子所说的“无为”并不是拱起双手,什么也不干,对老子以及道家而言,“无为”是特定之“为”,用老子的话来表述,也就是“为无为”,亦即以“无为”的方式去为。这种“为”,不同于完全无所作为。

具体而言,“无为”的方式意味着以合乎自然法则的方式去作为。对老子来说,在人作用于自然的过程中,不能完全无视自然本身之法则。同样,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也不能背离社会中的基本法则。在此,“无为”表现为尊重外部世界的法则,并以此为人的践行的依据。

这里又涉及“道”的核心观念。前面提到,“道”既是存在的本源,也是存在的方式。从存在方式来说,道不仅关乎世界之“在”,也涉及人自身如何“在”,后者便与人的行为相关。在老子看来,一旦把握了“道”,便应以此指导人的行为。老子曾指出:“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就是说,“道”是普遍的,不管对古代的世界还是对现在的对象,“道”都是普遍适用的。一旦认识并遵循“道”,便可以使行为比较合乎自然本身的法则。

在老子看来,只有在把握了“道”之后才能提升认识境界,并由此获得实践中的成功;如果完全无视自然的法则,则必然会在实践中产生消极的后果。正如老子所说,“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把握恒常之道(“知常”),便意味着达到了智慧之境(“明”),如果完全无视恒常之道,背“道”而行,则会带来消极的后果,亦即趋于所谓“凶”。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同时又涉及合法则与合目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人的一切作为,总是从一定的目的出发,漫无目的之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类实践。在这一意义上,人的行为可以说具有合目的性。

但另一方面,人的作为要获得成功,又必须合法则。老子的重要洞见在于注意到行为过程中合目的与合法则这两者都不能偏离:仅仅讲人的目的,完全无视自然和外部世界自身的法则,行为便不会成功。如何使合目的与合法则这两者统一起来?这是老子“无为”之说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道法自然”在实践领域中体现的重要内容。

老子所说的“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创新国学,也包含如上思想:“道常无为”是指从道出发、依据于道,“无不为”则指实现人的多样目的。一方面,这里强调合法则,另一方面,又肯定了合目的性。可以看到,合目的与合法则的统一,赋予老子所追求的“为无为”以深沉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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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体现了怎样的处事原则

与崇尚自然相关联,在理解和处理社会关系方面,老子提出了一个具有隐喻性的观念,即“上善若水”。

从字面上来看,“上善若水”的含义是:最高的善就如同水。水之所以代表善的最高境界,是因为水“利万物而不争”,这体现了水的高尚品格,老子对水的肯定与赞美首先与之相关。从日常的经验中,我们得知:水滋润万物、抚育生命;离开水,生命就无法存在。在这一意义上,水是人类生活所不可或缺的。

水的另一特点,是甘居下流。这里的“下流”不是贬义,所谓“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从发展的角度来说,“下”常常被看作是不利的,人一般总是避免往下,然而,水却不避下流。这样(寰视书社)寰视宇内,唯有书香;国学立社,经典悠扬!,一方面,水利物而“不争”,另一方面,水又甘居于下,由此体现出老子所推崇的正面品格。

老子以“不争”为处事的重要原则,是基于他对当时社会生活的理解。从正面看,人与人的彼此纷争,往往对社会带来消极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社会的无序化。为了避免这种状况,走向比较有序的存在形态,便需要引入“不争”的原则。从社会生活来说,“不争”的主张所体现的,实际是对秩序的追求。一旦社会陷于纷争,便容易导向失序。“不争”所指向的,是避免社会纷乱,建立合理的社会秩序。

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事实上,在先秦时期,不同的学派都对如何建立有序的社会状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儒家而言,如何建立合理的社会秩序或形成有序的社会生活也是其关切的问题。儒家把礼提到重要地位,按照后来荀子的说法,礼的重要功能在于确立度量分界。所谓度量分界,也就是将社会成员区分为不同等级,把不同的人安排在相应的等级秩序之上,让每个处于秩序中的人都各有自身的权利,也各有自身的义务,大家相互之间不越界。在荀子看来,如果每一个人都各安其位、互不越界,整个社会就可以避免纷乱,达到有序的状态。

对如何建立有序的社会状态,道家与儒家似乎有所不同。对老子来说,重要的并不是借助礼把人区分成不同等级。前面已经提及,老子对社会成员分为不同的等级、形成尊卑高下之别是明确反对的,这决定了他无法像荀子那样,通过对人的等级区分来实现度量分界。那么如何达到秩序?

老子借水隐喻人,用水的品格来表述社会秩序所以可能的条件,把“不争”提到一个重要的层面。用水隐喻达到社会有序化的具体方式,又与水本身内含的品格相关。儒家所注重的礼以建立尊卑等级关系为实现社会秩序的前提,相比较而言,水则具有“兼下”“兼容”的特点,后者意味着始终以宽容、兼容的方式来对待社会的其他成员。按照老子的理解,如果每一个人能够做到像水一样,拥有宽容、兼下的风格和气度,并以此对待其他存在,那么,整个社会就可以避免纷争,逐渐形成有序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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