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烙》真的被侵权了吗?《宫锁连城》的电视剧纠纷案

《梅花烙》真的被侵权了吗?《宫锁连城》的电视剧纠纷案

核心内容:一度备受关注的《梅花烙》被《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剧本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日前二审开庭,《梅花烙》真的被侵权了吗?《梅花烙》的作者琼某认为于某未经许可擅自采用原告文字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目前,该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琼某是小说、剧本《梅花烙》的作者,琼某认为:于某未经许可擅自采用原告文字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梅花烙侵权案例,被告湖南某公司等四家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原告作品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摄制权,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北京三中院在一审判决中,采用了“情节相似”来判定著作权侵权,把具体到一定程度的情节设计作为小说、剧本等文字作品相似性判断的核心内容,经比对,认定有9处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21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故五被告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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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法院一审认为,虚构题材不同于真实历史题材的作品,作者可以有较大创作空间,即便对于同类情节,不同作者创作的差异也会比较大。具体到本案中,不可否认文学作品中难免有借鉴情形,但该案中所涉及的《梅花烙》作品,不论是剧本、小说还是电视剧,于某所使用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等,超越了对琼某作品合理借鉴的边界,并且《宫锁连城》剧情桥段过多地“借鉴”了《梅花烙》《梅花烙》真的被侵权了吗?《宫锁连城》的电视剧纠纷案,属于侵权抄袭。

根据电视剧《宫锁连城》获利情况,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某编剧的《宫锁连城》明显侵犯了琼某的《梅花烙》著作权。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并判令于某及湖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琼某500万元,于某向琼某道歉。按照一审的判决,于某编剧的《宫锁连城》基本情节等是典型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还侵害了作者本身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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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关于《梅花烙》被侵权一案二审在进行中,该案争议的焦点放在了《宫锁连城》的21桥段是否抄袭了《梅花烙》。

针对琼某提出的侵权桥段,于某律师称这些都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前法保护,强调于某的《宫锁连城》是独立创作。并罗列了琼某提到的21个桥段在其他文化影视作品中也出现过,包括《西游记》、《红楼梦》、《鲁迅新婚之夜与妻子同房未同床伤心流泪》、《京华烟云》、《璀璨人生》等。并现场播放其他电视剧中的“偷龙转凤”桥段,证明该题材在很多电视剧中都有使用。

原告为此提出了将作品的情节进行对比,对比中发现被告所举的其他电视剧,却没有像《梅花烙》和《宫锁连城》那样有对应。

二审法官认为:《梅花烙》被侵权一案中,被告的《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实质性整体改编了原告的小说及剧本《梅花烙》,《宫锁连城》现有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重要情节及情节串联整体的创作表达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原告作品,是原告作品的主要创作表达,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中被使用的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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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未经许可所实施的侵权发行行为得以继续,将实际上剥夺原告对于其作品权利的独占享有,并实质阻碍或减少原告作品再行改编或进入市场的机会梅花烙侵权案例,有违公平原则。

本院认为,权利人合法有据的处分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只有当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将过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关联方合法权益时,才能加以适度限制,以保障法律适用稳定性与裁判结果妥当性的平衡。而基于本案中被告的过错及侵权程度、损害后果、社会影响,应判令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发行与播出为宜。

最终二审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认定其人物关系及情节来源于《梅花烙》,令其停止传播,赔偿原告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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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烙》侵权一案以琼某胜诉告终。

关于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知识拓展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梅花烙侵权案例,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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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梅花烙》真的被侵权了吗?《宫锁连城》的电视剧纠纷案,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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