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怀瑾老师:佛教对“法”的解释是什么?

南怀瑾老师:佛教对“法”的解释是什么?

佛教对“法”的解释的是:“任持自性、轨生物解。”这就是说,每一事物必然保持它自己特有的性质和相状,有它一定轨则,使人看到便可以了解是何物。

例如水,它保持著它的湿性,它有水的一定规则,使人一见便生起水的了解;反过来说,如果一件东西没有湿性,它的轨则不同于水的规则,便不能生起水的了解。所以佛教把一切事物都叫做“法”。

相(巴利文与梵文:lakṣana,或),又译示相,佛教术语,源自古印度哲学,指能表现于外,由心识观察描写的各种特征。意指事物能被六根与六识所认识的特性。用这个名词可以形成其他的复合名词,如空相(śūnyatā-lakṣaṇā)。

佛经中常见到的“一切法”、“诸法”字样,就是“一切事物”或“宇宙万有”的意思。照佛教的解释,佛根据自己对一切法如实的了解而宣示出来的言教,它本身也同样具有“任持自性、轨生物解”的作用,所以也叫做法。“法”有许多含义,且所指的范围极广。

然而佛教中所谓的一切法佛家的空性智慧,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的东西,但原始佛教时代则只限于生灭变化现象的法。用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表示一切法时佛家的空性智慧,是指在所有时空中我们所认识的现象界。也就是作为一切法的‘事物’是‘无我性的事物’‘并不具有“实体与本体之类的形上学存在”的现象界事物’。这就是法的第四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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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我性’除了有上面的解释之外,还显示了佛教的基本立场。这个无我性与大乘佛教的‘空性’、‘空’相同。关于‘无我’和‘空’,就像‘诸法无我’法印所说征那样,在理论上不承认实体本体佛家的空性智慧南怀瑾老师:佛教对“法”的解释是什么?,也不承认一切现象有固定性,在实践上要不执着,依法而自由无碍的活跃着。

在理论上,存在就是无我性。这个存在是没有实体的现象,因为不断地有生灭变化,所以不可将它执着为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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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法(梵,巴,藏chos)】音译达磨、达摩、陀摩、昙摩、昙谟、昙无、昙。依据巴利注释书所载,法有四义∶

(1)因(hetu)∶指正确的因果关系、合理性或真理。佛教所谓‘缘起是法’即属此义,盖缘起的道理不拘于如来之出世或不出世,乃永远不变之普遍妥当的真理之故。又,此‘因’亦与规则、法则、道理等意相通。

(2)德(gun!a)∶指伦理道德、福善。即宗教上和伦理上的思想——善。指正义、伦理性。阿育王法敕所举的法即属此类。

(3)教∶指教法,尤其是佛法,亦即称教或佛陀的教法为法。又名八万四千法门,佛法僧三宝中的法宝即属此。佛之教是‘法与律’(-)的结合。法系佛之说法,即经典(经藏);律是作为教团规则的律藏。

以法为九分教或十二分教(十二部经)时,古来在狭义上仅指经藏而言,但尔后则泛指经律论三藏全体,于是乃出现广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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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因佛的教法有合理性、伦理性,为显示理想、轨范者,故此教法当然亦包括前述之第一、二项。另外,法统、法嗣、法孙、法类、法系、法腊、法主、法号、法会、法幢、法雨、法水、法悔、法鼓、法灯等‘法’皆为佛法之意。

(4)一切法、物质∶即指所有的存在与非存在。有为法、无为法、有漏法、无漏法、善法、不善法、无记法、假法、实法、有法、非有法、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应法等‘法’属此类。又法相、法性、诸法实相、诸法无我等之‘法’亦同。

此系将‘根据各种标准所分类规定者’名之为法。又,作为法之定义的‘任持自性,轨生物解’,亦通于法之全体南怀瑾老师:佛教对“法”的解释是什么?,但特别适合于此第四项。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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