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法制史)刑、律、法、礼的含义及区别
(夏商法制史)刑、律、法、礼的含义及区别
【夏商法制史】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该句为对法律产生的说明,表明制定刑罚是当时治理乱政的手段。
(2)禹刑为夏朝法律统称;汤刑为商朝法律统称;九刑有两种解释,一为周公所作刑书九篇;二为墨、劓、剕、宫、大辟、鞭、扑、赎、流九种刑罚。
2.刑、律、法、礼的含义及区别
(1)刑:刑起于兵,强调惩戒、惩罚,是战争时约束军队的手段,战争平息后拓展至一般生活领域。“刑”也作“型”,指规范、模板,强调规范性与统一性。
(2)律: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右半部分表示军队,表示行进队列。法律是公平、平等地调解社会关系的工具。
(3)法:平等,约束,去不直。
(4)礼:源于祭祀,象征等级尊卑名分观念。
(5)罪:最初指捕鱼竹网,设网的目的在于防止漏鱼。制罪就是为奸邪构筑罗网,以便异是非,明好恶。
总结:刑强调负面杀戮、制裁,惩恶于已然;礼强调正面规范,禁恶于未然;法转化为律,成为具体使用的工具;礼作为社会习俗规范,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与法融合,出礼则入法,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3.刑法体制演变:
·黄帝五刑:大刑:甲兵、斧钺;中刑:刀锯、钻笮;薄刑:鞭扑
·苗民五刑:杀戮(戮重于杀,含侮辱成分)、劓、刵、椓(宫刑)、黑京
·皋陶五刑:五教: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刑: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制《狱典》,昏墨贼杀。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于西周正式定型;夏朝为从重到轻排序;商朝剕称为刖。
(1)顺序的变化影响司法适用,表明古代刑罚的文明化进程。
(2)死刑方式的简化与固定是古代刑罚文明化的体现,愈向近代发展死刑方式愈发简化。
4.国家起源学说
(1)地缘政治形成:禹作九鼎,划分华夏
(2)公共权力形成:夏朝设置相对完善的官僚机构,出现监狱:圜土。墓葬中肢体残缺的尸体象征着刑罚在当时的实施,是司法实践的体现。
(3)城的出现:夏朝出现城墙,起到军事防卫作用
5.一些罪名
·颠越不恭:商王朝的主要罪名之一,颠为狂,越为逾越,指不法行为;不恭即不服从王命。如果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的命令就会被处以死刑
·不吉不迪:吉:善;迪:道。指对于不敬不善者结合肉刑处以死刑。
·巫风:商代罪名之一(夏商法制史)刑、律、法、礼的含义及区别,指官员沉迷于歌舞,处以罚丝
·昏墨贼杀:原始社会舜禹统治时期的司法状况。昏指窃取他人美名;墨指贪腐行为;贼指杀人行为。该句指的是自己做坏事和窃取他人美名的行为都要处以死刑,集中反映了当时法律的两大社会作用:规范社会秩序于官吏管理。
·生灾肆赦,怙终贼刑:区分故意无意、惯犯偶犯。
6.法律形式
(1)誓:军法。最早的军法:甘誓言
(2)王命:商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3)诰:国王发出的临时性法律形式
7.司法审判机构
·国王为最高司法裁决者
·夏朝的司法官员为理、士
·商朝的最高司法机构为大司寇,司寇有权审理、裁判重大案件,但需要得到商王批准
·商代的重要案件审理需要经过三级审批:史、正;大司寇;商王
8.继承制度
·商朝前期:兄终弟及;中后期:父死子继
·先秦时期实行财产和身份一并继承的制度
9.神权法思想
“天讨”“天伐”思想: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时期,天在古人的思想观念中占据重要地位。“天道”观念被用来作为解释统治者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其统治是代替上天来治理国家,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天讨有罪”“天命亟之”“恭行天罚”,以此加强统治和法律的威慑力。
10.中国古代早期法律制度特点
(1)早熟性:夏王朝在生产力不足的情况下提前跨入文明的门槛,形成最早的国家与法
(2)礼法结合:早期法律吸收了父权社会下的部分习惯法特征
(3)维护专制王权
(4)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5)法律法规相对完善,涉及军事、社会秩序、国家统治、吏治等诸多方面。
【西周法律制度】
一.以德配天
1.天命无常,唯徳是辅(德和刑尚处于平等位置,未达到德主刑辅的程度)
·继承夏商的神权法思想,但为论证周代商的合法性,提出“德”的观点,主张“天命无常,唯徳是辅”。“德”要求统治者敬天保民、以德配天,即统治者要加强自身修养,且避免对百姓过于残暴,才能得到天的庇佑。
2.明德慎罚与刑罚世轻世重
·以德配天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谨慎适用刑罚。对于大多数顺民,无主观恶意、为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免刑罚。
·刑罚世轻世重,即刑罚的严峻程度随政治实际状况改变而改变。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二.礼与德
1.周公制礼作乐
·礼的内容
以周部族的习惯法为主,吸收夏商部族习惯法的有益部分并将其体系化、规范化形成。周礼的调整范围扩大。
2.礼的作用
(1)礼的核心作用在于明尊卑,即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2)预防百姓犯上作乱。与刑的事后惩戒不同,礼强调事前引导。
·礼的原则
(1)亲亲
·调整家庭关系,核心在于子对父的绝对服从,即所谓孝
(2)尊尊
·调整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强调君臣等级尊卑,突出臣对君的绝对服从,即所谓忠
3.礼与法的关系
(1)礼与法结合统一,共同构成国家的制度、规范体系
(2)礼为事前引导,刑为事后惩戒
(3)礼注重教化,刑注重惩戒
(4)礼是正面指导,刑是负面惩戒
(5)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亦要遵守礼的规范,但不享有礼的特权;贵族在理想状况下受到礼的约束,无需刑的惩罚;但不代表贵族不受刑的约束。但出于身份考量,对贵族用刑往往会顾及其身份而减少侮辱性质的刑罚)
4.五礼:吉(祭祀之礼)、嘉(婚姻之礼)、凶(葬礼)、宾(外交之礼)、军(战事之礼)
5.五过:针对官员规定的不当执法行为。惟官(畏惧权势),惟反(依照审判之权报恩报仇)(夏商法制史)刑、律、法、礼的含义及区别,惟内(因亲属裙带关系枉法),惟货(因贪腐而枉法),惟来(因他人私请而枉法)
6.三刺:对于难以决断的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群臣讨论;再交官吏讨论;再交国人讨论。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
三.西周之刑(法律形式:誓、诰、命、刑、礼)
1.修订刑书
·九刑:
(1)墨劓剕宫大辟鞭扑赎流九种刑罚
(2)周公所作九篇刑书(至今已不可考)
·吕刑:
周穆王时期吕侯自作而推行(至今已不可考)
2.刑罚体系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劳役刑:对轻罪犯人采用劳役刑,伴随监狱的产生而产生
·拘役刑:与当代拘役刑相区分,针对一般违法行为,限制犯人人身自由
·赎刑:被处以五刑的(除死刑外),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缴纳赎金减刑或免刑
3.刑罚原则
(1)三赦之法
·对于幼弱、老耄、蠢愚犯罪可适当减刑、免刑
(2)疑罪从轻从赦免
(3)三宥之法:不知,过失,偶犯(注重对犯罪主观因素的考量)
(4)刑罚世轻世重
(5)注重刑罚中正
四.经济立法
1.对不动产的规定
·土地归周王所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随着周王室和诸侯力量的对比变化,土地出现兼并和转让的情况,逐渐由公由转为私有(此过渡在宋代被官方承认,由此引发土地继承的问题)
2.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质(大物)剂(小物)
·借贷契约:傅别
五.婚姻家庭)1
1.婚姻基本原则
·一夫一妻制(配合嫡长子继承制,明确名分尊卑)
·同姓不婚制:男女同性,其生不藩;便于笼络诸侯,将血缘与政治结合。
2.结婚原则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离婚原则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盗窃、口多言、淫、妒、有恶疾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期,前贫贱后富贵
六.审判制度
1.区分狱(刑事案件)与讼(民事案件,田土细故)
2.五听:辞、色、耳、目、气(犯罪心理学)
3.乞鞫与读鞫:读鞫即审判官员宣读判决文书;乞鞫即受审者对结果不服请求上诉。
春秋战国时期
一.诸子百家的法律思想
1.儒家:德治、礼制、贤人政治、反对苛政和严法
2.墨家:中下层小生产者的利益,兼爱、非攻、尚贤
3.道家:倡导自然状态和天道,反对人类社会的组织秩序
4.法家:依法治国、轻罪重罚、以刑去刑
二.成文法运动
Bc536郑国子产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颁布成文法,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状态
Bc530邓析编写刑书(私人编写成文法)
Bc513晋赵鞅铸刑鼎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打破了法不可知则刑不可测的秘密法状态,推动法律制度的公开化
(2)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刑和罪的成文化奠定基础
(3)开辟了以法治国的新模式,为法治代替礼制奠定基础,为以后的法律制度发展提供经验
(4)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改革成果通过法律表现出来,促进了新兴地主阶级代替奴隶主贵族阶级
(5)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成熟
·成文法的法源
三.《法经》
魏国李悝主持编纂。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分为六篇:
盗、贼、囚(网)、捕、杂、具。
·法经六禁:杂篇中规定禁止的六种行为儒家思想的历史,包括: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四.商鞅变法
·秦孝公时卫国卫鞅携带法经进入秦国,开展变法运动。
1.修订秦律
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
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4.废井田开阡陌
5.推行县制
6.按户征收赋税
秦
一.秦的法律思想
1.法家思想:法家思想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君权,法律是维护君主统治的工具。
援法为治,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令一统,重刑主义,法网繁密、法家思想极端化
2.儒家思想:子告父母、隶妾告主不被受理,卑犯尊加重处罚,危害皇权加重处罚,体现儒家亲亲尊尊的思想主张。
3.阴阳家思想:秦尚水德,体现阴阳五行思想对其影响。
二.秦的法律形式
1.律:商鞅改法为律,秦的法律体系主体,最稳定,基础性地位
2.令:命为制,令为诏,为皇帝颁布的命令,具有最高效力。
3.式:封诊式,审理案件等工作的程式的规定。
4.廷行事:各级有效司法判例。
5.法律答问:秦朝廷和地方的司法主管官员对案件做出的权威性解释。
6.法律文告:秦各级官员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三.秦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危害皇权
·侵犯财产和人身:盗与贼
·渎职:废令(规定应为而不为);犯令(规定禁为而为);纵囚(轻判或不罚);不直(定罪量刑过轻过重);失刑(过失而量刑不当)
·妨害社会治理
·破坏婚姻家庭
(二)刑事责任主体
·依据:身高。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三)刑罚
·笞刑
·肉刑
·劳役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流放刑:谪、迁
·死刑:戮、绞、定杀、枭首、弃市、磔、族、具五刑
·经济刑:赀(甲盾、戍、徭)、赎(已定其他罪而以官爵或徭役、金钱以替代)
·象刑:髡、耐
·株连刑
·身份刑:夺爵、废、收、籍门
(四)刑罚原则
·身高标准
·主观心理
·诬告反坐
·教唆同罪
·累犯加重
·共犯加重
·自首减免
·刑事时效
四.秦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土地国有与私有并存。私有为家族、户的所有。
(二)婚姻继承:婚姻的确立需要官府的登记
受儒家礼制约束较少,一定程度上保障妇女权利
五.秦的经济管理
农牧业、手工业、商业贸易、财政金融
·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统一车轨
六.秦的行政管理
(一)中央:三公九卿
(二)郡:郡守、郡尉、御史
(三)县:县令(行政)、县丞(文书)、县尉
(四)乡:有秩、乡老、廧夫、游檄
(五)里:里正、里典
(六)亭:亭长
七.秦的法律制度特点
1.重法轻儒
2.法网严密、行政主义色彩
3.过渡性特征
八.秦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丞相、御史大夫、廷尉(九卿最高司法官)
2.地方:郡守、县令、县丞
(二)审判程序
1.提起诉讼:
·劾:公诉(官吏纠察;封守、爰书)
·告:私诉(不告不理)。分为公事告和非公事告(父母告子女盗窃自身财产;子女告父母;奴妾告主人)
2.到场、询问、调查、记录
3.读鞫、乞鞫
(三)诉讼原则
·有罪推定
·依法审判
·有条件刑讯
九.秦的监察制度
监察官员:御史
渊源:周代史官
十.对秦朝法律的评价
汉代法律制度
一.汉代法律思想
(一)黄老思想
汉初,经历秦末农民起义和楚汉战争,社会经济凋敝。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严酷刑罚暴政的教训,采取黄老学说。宽简刑罚、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注重对百姓的教化,促进了汉初社会经济的恢复。
(二)独尊儒术
西汉武帝时期,社会物质财富逐渐丰富,地方势力壮大、外族入侵严峻,在此情况下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顺应了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遂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成为主导思想。
该思想是儒家正式成为中央指导思想,是儒家法律化的重要体现。董仲舒的儒学,是结合先秦孟子、荀子儒家思想的基础上吸收法家、阴阳家等思想而成的新儒学。
二.汉代立法活动
汉高祖约法三章
汉高祖九章律(汉高祖刘邦命萧何在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有九篇而得名,汉代主要法律。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傍章律
汉武帝越宫律、朝律
三.汉代法律形式
(1)律:基本的、稳定的法律形式。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
(2)令:皇帝的诏令,皇帝根据实践需要而颁布
(3)比:判例,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形式较为灵活,数量较大
(4)法律注释:源于西汉,盛行于东汉。法律注释获得皇帝认可即成为国家统一注本,具有法律效力,能被司法官员参照适用。(郑玄章句)
(5)春秋经:《春秋》在汉代被视作儒家经典。当遇到法无正条或法律规定与儒家道德不同时,司法官员可援引春秋进行判决。
四.汉代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律制度
1.汉代的官僚结构
中央:三公九卿(承接秦代体制)
州
郡:郡守
县:县令(长)[行政]、县丞(司法)、县尉(军事)
乡、里、亭
2.官吏选拔与考课
·查举制度
·《上计律》:上计:郡守在年终派上计使、计椽各一人,将本郡的农业生产、户口、社会治安等状况登记并汇报中央。
·汉武帝十三州刺史,一定程度上改善官场风气。
(二)民事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关系:
(1)女子15-30岁不嫁收五倍算赋
(2)允许女子在丈夫死后再嫁
(3)不孝入罪
(三)经济法律制度
(1)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生产
(2)铸币权收归中央
(3)垄断盐铁
(4)均输平准
(5)地租、算赋、口赋、户赋、算缗(征收工商业者)、告缗(鼓励揭发上报不实的工商业者)
五.汉代刑罚制度
(一)刑罚类型
死刑:继承秦制。腰斩、斩首(殊死)、枭首、弃市、车裂
肉刑:墨、劓、笞、刖、宫
劳役刑:鬼薪白粲、城旦舂、司寇、侯、顾山(针对女性,犯罪女性只要每月出三百钱雇人上山砍树就可以免去刑罚)
罚金刑
徙边刑:减死一等,发配边疆
(二)主要罪名
1.大逆无道:殴辱王杖
2.不孝
3.不敬
4.见知故纵
5.欺谩
6.不直
7.选举不实
(三)汉文帝刑法改革
1.以笞刑(斩左趾笞五百,斩右趾弃市)、象刑代替肉刑
2.规定刑期
六.汉代法律原则
1.尊老怜幼原则(八岁以下、八十以上。规定实质: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利于彰显统治伦理道德)
2.亲亲相隐原则
3.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贵族官僚犯罪应先报告皇帝,由皇帝决断其罪行与惩罚。维护儒家伦理等级秩序的体现。
七.汉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县:县令、县丞——郡:郡守、决曹椽——中央: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二)司法程序
告劾——逮捕——鞫狱(审讯和判决)——覆案(继承秦制,针对复审案件,减少冤假错案)
(三)春秋决狱
依据春秋经义断案
亲亲相隐(卑匿尊完全正确,不负责任;尊匿卑,仅尊应被处以死刑的情况下可申请宽贷;谋反等重大案件不适用此原则)
原心定罪:考察犯罪动机,依据主观恶意的有无定罪,为酷吏枉法断案打开大门。
尊敬尊长
(四)秋冬行刑:天人感应思想、阴阳五行思想影响,秋冬季节主刑杀,除了谋反等大罪决不择时外,其他死刑案件在霜降以后立冬以前行刑,以示顺天行刑。
(五)录囚制度
中央或上级司法机构对在押囚犯进行复核审录,以考察下级司法部门是否判案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六)诣阙制度
案件一般按照管辖,逐级申报审核。但蒙受不公待遇的可越级上报中央司法机关伸冤,谓之诣阙制度。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
八.汉代监察制度
(一)中央监察
御史大夫:监察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
御史台-御史中丞
汉武帝设置司隶校尉儒家思想的历史,监察京官和周围各郡官僚
(二)地方监察
十三州(部)刺史
监察内容: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役不平、吏不廉、吏苛刻
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以时期划分
一.曹魏:
(一)魏文帝正式区分律学和经学
(二)魏明帝制定新律十八篇
·特点:具律改称刑名并置于律首;此外告劾、捕、系讯、断狱四篇顺序与司法程序相吻合,体现立法技术进步。
(二)规定八议制度
·八议源于周礼·八辟,周代刑不上大夫,汉代上请制度的延申
·八议入律,即八种权贵人物犯罪后在刑罚上给予特殊优待,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八议入律使得贵族官僚具有凌驾于一般法律之上的特权,为违法乱纪埋下隐患。
(三)九品中正制
·魏文帝时期制定的选官制度,郡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按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成九个等级,上报司徒,经考核后按等第授官。
·主观性较大,加之权势、请托、裙带关系,九品中正制最终成为士族阶级垄断官场的工具。
(四)任官考课制度
·魏明帝令刘邵作都官考课之法七十二条
(五)颁布前占田法令
·曹魏颁布公卿以下租、牛、客户各有差等的法令
(六)魏明帝改平望观为听讼观,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
(七)对妇女施刑,以罚金取代笞刑,以避免妇女身体裸露
(八)刑罚体系: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
(九)魏明帝确立死刑复核制度
二.西晋
(一)张杜律(晋律)(泰始律)
·杜预、张斐,晋代律学家。杜预重理任法,寓教于刑,德主刑辅;张斐以礼率律,重视法律术语的名词解释。促进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泰始律二十篇,正式将律与令分开
·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二)规定准五服制度,强化对伦理等级的维护
·依服定罪,法律家族化、伦理化
(三)官员选举上,明令规定:不经宰县,不得入为台阁
(四)颁布占田令和荫客令
(五)刑部的前身
·东汉三省制逐渐形成,尚书台脱离少府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
·曹魏继承汉制,保留三公曹、两千石曹,增设比部郎,司刑狱
·晋初以三公尚书掌刑狱,晋武帝以吏部尚书取代
·南朝宋都官尚书掌京师刑狱
·北齐以尚书省六尚书分管各曹
(六)对妇女施刑:当金杖者皆令半之
(七)恢复肉刑之争
·汉文帝废除肉刑
·曹魏、晋代君臣对是否应当恢复肉刑展开争论
(八)直诉、登闻鼓制度
(九)刑罚体系:死、髡、赎、杂抵罪、罚金
三.北魏
(一)北魏律二十篇,将晋律捕律、毁亡律合为捕亡律;系讯律分出斗律
(二)以格代科,体现鲜卑民族封建化进程。格以尚书省诸曹为篇目,从补律的副法上升为代律令行事的主法
(三)官当制度
·北魏正式规定官当制度,公侯伯子男五爵每等抵三年徒刑,官品从五品起一阶当刑两年;免官者三年后照原官阶降一级叙用
(四)停年格
·面对武人退役争相为官的情况,吏部尚书崔亮颁布停年格,规定以停解日月为断,依年资深浅而定
(五)降死从流
·依据降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定为法定刑,取代以宫刑折抵死刑和死刑、徒刑之间的空缺。
(六)刑罚体系:死、流、宫、徒、鞭、杖
四.东魏:《麟趾格》(行政法律法规)
五.西魏:《大统式》(行政程序规定)
六.北齐:
(一)北齐律
·北齐律十二篇,法律简约,立法技术高超,将刑名与法例合二为一称明例,后世沿用
·北齐律贯彻晋律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格式,并为隋唐律所继承
(二)降死从流,划分五等,2500里至4500里
(三)规定重罪十条
(四)正式设立大理寺
七.宋齐梁陈:
梁规定测罚之法:停食三日乃听嫁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一千刻为止。
陈规定测立之法:对证据确凿却不招供的囚犯,打完罚站。承规定官当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一.隋唐的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在此时定型,以律为主,令格式为辅
1.律:基本的法律形式,规定罪行和与之对应的刑罚类型、处刑原则
2.令:皇帝、宰相、长官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涉及国家组织制度
3.格:临时性的命令,效力高于律令式
4.式:各机构的办公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隋唐的立法活动
1.开皇律
(1)借鉴北齐律,法条宽简
(2)封建五刑基本定性
(3)注重对十恶重罪的惩罚
2.大业律
(1)有意修正隋文帝晚年用刑严峻的状况,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
(2)删除十恶的刑名,但实际内容仍然保留
(3)在未删减条文的情况下改变(增加)篇目
3.武德律
·在隋朝律的基础上稍作删改,差别不大
4.贞观律
·唐律基本定型
5.永徽律与唐律疏议
(1)将格分为留司格与散落格
(2)疏议的含义:对律文进行官方注释,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附在法律条文之后,反映出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不分的状况,地方司法官员的法律素养不足。
(3)颁布疏议的原因:满足明法科考试的需要
(4)疏议的作用:
·阐明法理:解释立法目的,证明法律出台的正当性、合理性;贯彻儒家指导思想
·解释词义
·指导判案
6.唐六典
(1)性质:开元年间编纂,按国家机构分的行政法律汇编
7.开元律
8.大中刑事统类
·唐中后期应对国内政治、法律形势恶化而编纂、颁布的主要法律。以唐律疏议为基础,将其他的单行法律法规进行汇编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典。
三.隋唐的立法技术
1.形体与精神合二为一
·隋唐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阶段
·唐以前的法律是在秦律(法家思想为体)的基础上灌入儒家思想的精神内核,形与神不一致
·隋唐修律改变了如此的状态儒家思想的历史,提出礼本刑用的法律思想,礼和法都是使用工具,缺一不可,礼是主导,法是外表,在礼刑合一的前提下,汉代以来的春秋决狱已无存在必要。
·一准乎礼:礼为刑之本,刑为礼之用
2.科条简要
·通过类推、模糊条款、自由裁量权等较为先进的立法手段达到唐律12篇502条的简洁局面。
3.用刑持平
·刑罚公正,注重罚当其罪
·刑罚严谨,每一项刑罚都有具体分层
·规定众多减刑、免刑条款
4.语言文字简明优雅
四.隋唐的刑罚
1.五刑及赎刑
(1)唐代疆域广阔,流刑在隋朝三等的基础上各增加一千里,即2000,2500,3000
(2)唐代的赎刑对象限定在官员及特定范围内的亲属
(3)五刑仅为法定刑罚体系,在具体的政治运行中会出现新的刑罚方式
2.十恶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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