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帝国的继承者--汉王朝的推行法家思想

秦帝国的继承者--汉王朝的推行法家思想

公元前207年,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秦朝,在这一年轰然倒塌。从秦始皇继位到扫灭六国,天下归秦,仅仅花了十年的时间。而后才过短短的十四年的时间,秦帝国却如流星般划过,消失在中华大地上。究其灭亡的根源?后世的人们也在不断的总结和吸取教训。

作为秦帝国的继承者-汉王朝,其开创者们都亲身经历过秦朝的兴亡,他们认为其中重要一条就是秦朝一味的推行法家思想,律法严苛,导致天下百姓苦不堪言。诚然在商鞅变法之下,秦国从弱国一跃成为七国之首,但在一统天下之后却没有与民休息汉代的儒家思想,而是继续实施暴政,这为秦国的灭亡埋下了种子。汉朝才子贾谊的《过秦论》中也如此写道:“然秦以区区之地,致万乘之势,序八州而朝同列,百有余年矣;然后以六合之家,崤函为宫;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为何灭亡:不施仁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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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汉王朝的统治者-刘邦,为了不重蹈覆辙汉代的儒家思想,只有寻求新的治国之道。这时候老子所创立的道家学说成功的进入了汉朝统治者们的视线,它所奉行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治主张也符合当时的社会需求,因此被统治者所采纳,成为汉初的指导思想,也成为后来从法家思想过渡到儒家思想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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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汉武帝时期,经过几代皇帝的休养生息,汉朝的国力已经到达了顶峰,这时候汉初奉行的“无为而治”的思想秦帝国的继承者--汉王朝的推行法家思想,已经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求了。尤其是当时刘邦为了安定天下,实行的分封制和郡县制并存的行政体制秦帝国的继承者--汉王朝的推行法家思想,随着国力的增强,地方对中央的威胁越来越大。汉景帝时,吴王刘濞甚至打着“清君侧”的旗号,挑起“七国之乱”,意图染指中央最高统治权。基于这种情况下,统治者越来越需要新的思想来强化皇权。儒家思想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重新被重视,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也正式拉开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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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时,董仲舒通过以先秦儒学为基础,融合法家、道家、阴阳家等多家学派的思想,提出以“天人感应”为核心的新儒家体系,认为人和“天”是能相互感应的,阐明皇帝即为“天之子”,故为“天子”,是在人间的代言人。又将族权、夫权,家庭伦理纳入体系,构建了一整套完整的伦理纲常理论,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随后又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希望从思想上禁锢人民,强化君主至上的无上权威,因此被当时的统治者汉武帝所认可,儒家思想开始成为主流,最终形成了以天子为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思想的演变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造成方方面面的影响,对于立法的渗透的就是它重要的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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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立法角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汉代的法律有律、令、法律章句、经义等多种形式。随着独尊儒术的开始,法制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但是想要改变旧有的法律制度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为了打破法家思想一统法律的境况,当时的儒家思想首先渗透的就是司法领域,儒生们普遍参与法律活动,热衷于使用儒家经典来对汉朝法典进行注解,即“引经决狱”,又因《春秋》被引用的最多,史称“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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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法律内容看法律的儒家化

1、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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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法方面,为了维护君权的需要汉代的儒家思想,武帝朝廷陆陆续续制定了一些新律,如《越宫律》、《朝律》、《左官律》等都是出现在这一时期。在罪名方面,还增加了一些严重的罪名,如“欺漫”、“诋欺”、“诽谤”、“腹诽”等,从这些罪名可以看出,上位者要求百姓不能说、更不能想,要从心底服从皇权。在刑事处罚方面为了体现儒家的“为政以仁”,汉朝统治者更是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即老幼犯罪同青年男子犯罪的量刑上要有所区别。其中“亲亲得相首匿”也成为汉朝法律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的即除了谋反大罪以外,直系三代之间可以藏匿罪犯,而且不用负法律责任。这条原则最早出现于《论语·子路 》中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本来藏匿罪犯属于重罪,后来儒家纲常系统确立,为了体现父为子纲的思想,在汉律中直接表明儿子藏匿父亲,不用负刑事责任,儿子如果告发父亲,直接以不孝论处。这是汉律直接把家庭个人关系演变成法律手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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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法律

儒家思想要求实行“仁政”,轻功利、重仁义,因此它的“义利观”和“三纲五常”严重影响着汉朝的民事法律。在“义利观”的影响下,汉朝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商人的社会地位低下,商人的后代不得为官,不得衣丝乘车,商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三纲五常”的影响下,长幼尊卑有序,汉律规定“不孝”之罪,幼者不得告发长辈犯罪,不得殴打长辈,否则以不孝罪论处。相反长辈对晚辈如何一律不管。汉朝法律的婚姻制度更是把女性变成了附庸,“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三、从审判方式看法律的儒家化

审判案件时,如果一些案件在量刑方面没有明文规定,则使用儒家经典来解释,而最能体现这种情况的就属“春秋决狱”了,董仲舒本人更是其中的代表人物,据《后汉书》记载,在董仲舒告老回家之后,朝廷中每每有重大决议不能决时,都会派使者前去他家问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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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汉朝作为我国法律体系儒家化的开端,成为整个封建时代的基础。儒家德主仁辅的思想,倡导的礼仪规范“三纲五常”等逐渐被条文化、法律化。后世的王朝虽然在法律方面不断的发展、改变,但它的根源始终不变,都是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法律制度的儒家化也使中国的律法制度独树一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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