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安宪:道家生态利而不害为不争
罗安宪:道家生态利而不害为不争
罗安宪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道家看来,天地万物都是由道化生的,物与物之间本无高低贵贱的差分。人可以利用天下之物,但人不可以任意残害天下之物。自然界的一切本来是自然而天成的,人类为了自身狭隘的利益,而破坏了自然界本来的秩序,破坏了自然界本来的生态平衡与生态和谐,这是人类应当彻底反省的。人类对待自然界应当从“自私其生”的态度转化为“利而不害”的态度,人类应当知常、知止、知足,应当“为而不争”。人类首先应当守住自己的“道”,首先应当端正自己的人生态度,这是生态文明的基础,也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前提。
关键词:道家 生态 利而不害 为而不争
道家之基本理论,虽非直接针对于生态以及生态文明而发、而论、而议,但以今人之立场来看,道家实有关于生态及生态文明的理论。道家关于生态文明的理论与智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道生物,万物平等的生态观念;二、法地、法天、法道,利而不害的生态伦理;三、知常、知止、知足,为而不争的人生态度。
一、道生物,万物平等的生态观念
天下万事万物从何而来,道家认为从道而来。道是万事万物的本根、本原。《老子》第二十五章讲: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
有一个先于天地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东西。它是天地得以产生、得以形成的原始的存在,是先于天地而在的存在,这个存在就是所谓的“道”。道不是一般的存在,更不是具体物的存在,道的基本品性是“大”。这里所谓的“大”,不是大小的“大”,而是无以复加的大,是无限之大,是无以类比的大。这样的大,其实也就是“太”,太就是无以复加。老子之后有了“太极”的概念。“极”本来就是到了极限,到了极处,在“极”之上再加上一个“太”字,那就是极之极了。但道不是太,也不是极,也不是太极,道更在太极之上。庄子就曾说,道“在太极之上而不为高”。太极是可以言说的极限,而道更在太极之上。人们只有领会太极道家的生态智慧,才可能领会道;人们只有站在太极处,才可以知晓道。而道之上什么都没有,道之先什么都不存在。
道如何演化成为天地万物?《老子》第四十二章讲: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
“道生一”,一者,太极也。太极分而为阴阳,此即所谓“一生二”;阴阳交互感应而形成既阴既阳的和,由此而有阴、阳、和,此即所谓“二生三”;万物就是由阴、阳、和三者交互感应和合而成的,此即所谓“三生万物”。所以,《淮南子》曰:“道始于一,一而不生,故分而为阴阳,阴阳合和而万物生。”(《淮南子·天文训》)天地万物都是由道化生而成的,人也是万物中的一物,这是道家关于宇宙演化的基本观点。
既然天地万物都是由道化生的,所以物与物之间本无高低贵贱的差分。庄子即明确表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以俗观之,贵贱不在己。”(《庄子·秋水》)物是物,人也是物,人只是天下万物中的一物。既是物,人并不比其他任何物更为高贵。庄子说:“万物一齐”。(同上)从道家的观点看,万物天然齐一,万物天然平等,每一物有每一物存在的意义,每一物有每一物存在的价值,任何一物并非因为有利于他物或有利于人才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列子·说符》记曰:
齐田氏祖于庭,食客千人。中坐有献鱼雁者。田氏视之,乃叹曰:“天之于民厚矣!殖五谷,生鱼鸟,以为之用。众客和之如响。鲍氏之子年十二,预于次,进曰:“不如君言。天地万物,与我并生,类也。类无贵贱,徒以小大智力而相制,迭相食;非相为而生之。人取可食者而食之,岂天本为人生之?且蚊蚋噆肤,虎狼食肉,非天本为蚊蚋生人、虎狼生肉者哉?”
天地万物,与人并生,非相为而生之。人因为生存,取可食之物而食之,取可用之物而用之,但可食之物、可用之物并非为人而生,且如蚊蚋啮人肌肤,吸人血汗,不可谓人为蚊蚋而生一样。
人可以利用天下之物,但人不可以任意残害天下之物,人不能认为任意利用天下之物为理所当然,更不可认为天下之物本来就是供人使用的。因为人只是天下万物中之一物,没有什么力量授予人任意役使天下他物的权力,人没有得到这样的授权,任何事物、任何机构也没有给人颁布这样的授权。人只是天下万物中之一物,不仅不是天下的主人,不是天下万物的主人,甚至也不是天下的管家,不是天下万物的管家。人在对待他物(包括资源和环境)的态度上,应当心存敬畏,应当心存忌惮。人与天下万物的关系不是统治与被统治、奴役与被奴役、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兄弟般亲善、友爱、和谐相处的关系。
如果说,人在天下万物之中能力最强,而能力最强却不能成为役使他物的理由,能力最强者更应当为天下和谐、和平做出最大的贡献,并因此而承担最大的责任。但不容否认的事实却是:人类并没有真正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而是为这个世界带来了深重而巨大的破坏以至于灾难。环境污染、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水土流失、物种灭绝等等,人类为这个世界带来的灾难还少吗?
不仅如此,工业化更加剧了人与他物之间的紧张关系。牛不再被当作牛,而是被当作牛肉或牛奶的承载者而被制造出来的;鸡不再被当作鸡,而是被当作鸡肉或鸡蛋的承载者而被制造出来的。一头牛从出生到被宰杀,从来没有见过蓝天。牠们一个挤着一个,没有转身的余地,在不见天日的牛棚里为牛场主生长牛肉,牠们唯一的使命就是为牛场主生长更多更好的牛肉。奶牛的生长环境与状态并不比肉牛的生长环境与状态更好。肉牛的使命是长肉,奶牛的使命是产奶。在奶牛场里,奶牛由于没有空间做充足的运动,已经不能站立,而必须依靠吊带把牠们吊起来。这样的牛还是牛吗?确实,在养牛场主的心目中,不管是肉牛还是奶牛,牠们只是产肉或产奶的机器,牠们根本就不是牛,牠们从来也没有被当作牛看待。人有人道,牛有没有牛道?如此对待牛,是不是太不牛道了。人不能正确地对待牛,不能友善地对待其他生物,不仅没有尽到自己应有的责任,也因此而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人类自己。只有当人把牛真正当成牛,对牛尽牛道,对一切生命心存敬畏,充分认识生命的神奇与伟大,人类才有可能找到自己在宇宙间的正确位置。佛教戒学第一戒即是“不杀生”,其深层根源正在这里。人只是自然界的普通的一物,人类没有凌驾他物之上、欺凌他物的权利。
人类曾经不无自负地说:“人是世界上最高贵的动物”、“人是理性的动物”、“人是会说话的动物”、“人是制造并使用工具的动物”、“人是社会的动物”、“人是符号的动物”,但是不容否认的是:“人是最为残忍的动物”、“人是制造垃圾的动物”。人真的是最为残忍的动物,人真的为这个世界制造了太多的垃圾,人真的为这个世界带来了太多的灾难,这是人类全体应当深刻反省的。
确实,人在世界上能力最强。但是,能力最强不能成为役使他物、破坏世界的理由,相反,能力最强因此而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并且,人类也应当为自己所制造的垃圾、所制造的破坏承担应有的责任。地球生物共同体应当通过一项宣言,对人类的行为做出谴责,并要求人类做出应有的补偿。这是当今人类所应当具有的意识,也是从道家思想中所开发出来的意识。有了这种意识,才可能维持、维护天下长久的和谐与和平。其实,庄子所向往的正是这样一种人与万物和谐共处的和平景象:
至德之世,其行填填,其视颠颠。当是时也,山无蹊隧,泽无舟梁;万物群生,连属其乡;禽兽成群,草木遂长。是故禽兽可系羁而游,鸟鹊之巢可攀援而窥。夫至德之世,同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庄子·马蹄》)
万物群生,禽兽成群,人与禽兽同居,禽兽可系羁而游,鸟鹊之巢可攀援而窥。天地万物皆由道而化生,“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人与他物天然和平共处,自然界本来是如此和谐而和睦的,只是由于人类过分使用暴力,方才破坏了自然界的和谐与和睦。
人类不是要对人类自己说:“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地球是我们唯一的家,让我们来爱护自己的家园,为了我们的子孙,而爱护我们的家园。”应当从道家思想中开发出一种意识:人只是万物中的一物,人对待他物应当心存敬畏、心存忌惮,人类不只是为了人类自身着想,而是要为天下万物的和谐与和睦着想,而是要为自然界的和谐与和平承担最大的责任。
二、法地、法天、法道,利而不害的生态伦理
天地万物由道而化生。对于人而言,既由道而化生,既与天下诸物和处共在,也就要自觉遵守道的原则,遵守自然界的生态法则,遵守自然界的生态伦理。自然界最高、最根本的生态伦理是什么?以道家的观点看道家的生态智慧,就是道。老子讲: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
人法地,而地法天,天更法道,所以人不仅要法地、法天,而且理所当然,也要法道。
“人法地”。地者为何?作为与天相对的存在,地当是指地球、地理以及地理环境。《老子》一书讲地的文字并不多。第三十九章讲:“地得一以宁”。宁是地的基本特性,“人法地”,当然也要效法地的宁,亦即地的宁静、坦然。然而老子亦讲到水。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老子》第八章)
水有两个特点,一是“利万物”,即给万物带来好处,二是“不争”、处低。在老子看来,水因为有这样两个特点,故最接近于道。水离不开地,水同时也是地的最主要、亦最重要的因素。水的利万物而不争的特性可以看作地之理。“人法地”,也就要效法地利万物而不争的品性。
“地法天”。天者何若?天不只是头顶上的天空,也包括一切天然现成的事物。与少言地不同,老子多言及天。《老子》一书言“地”者有19次,而言“天”者达92次之多,其中言“天下”者60次,言“天道”、“天之道”者有7次。“天下”谓天下之物、天下之人。而天道如何?老子讲:
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繟然而善谋。(《老子》第七十三章)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老子》第七十七章)
天之道,利而不害。(《老子》第八十一章)
“天之道”,是天地间最根本的准则、法则,而这一最根本的法则,在老子看来就是“不争”,就是“不言”,就是“损有余而补不足”,就是“利而不害”,就是利万物而不是害万物。“人法地”,而“地法天”,人不仅应以地为法,亦当以天为法,亦当“法天”。人以“法天”的态度对待自然界,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操守,就是“利而不害”,就是利万物而不是害万物。
“天法道”。道是万事万物的本根、本原,也是万事万物所应遵守、所应维护的根本。老子说:“道者,万物之奥,善人之宝,不善人之所保。”(《老子》第六十二章)“奥”既是含藏,也是蔽护。道是万事万物得以生养的根本,也是万事万物所应守护的根本。庄子说:
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在太极之上而不为高,在六极之下而不为深,先天地生而不为久,长于上古而不为老。(《庄子·大宗师》)
道最为高深、最为极端,因而不可明言,亦不可细言。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老子》第一章)可道之道,并非常道,常道不可道。“天法道”,而道不可道,道不可见、不可言。但道又体现于、显现于万事万物之中,体现于、显现于事事物物的兴、盛、衰、毁的变化之中,并且天之道、地之道、一物之为一物之道均是道的具体的显现,所以,遵道、守道、法道,首先即要遵天之道、遵地之道,首先即要法天之道、法地之道。所以,道教经典《阴符经》曰:“观天之道,执天之行,尽矣。”
“法道”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地之道、法天之道得到彰明,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道法自然”而得到彰明。“道法自然”,即道以自然为法。但在老子哲学中,“自然”并非一实存的事物,并非一实体性存在。“自”为自己,“然”为样态。“自然”亦即自生、自化、自成、自本自根。“自然”一词在中国古代,并不具有自然界之自然之义,而是自以为然、自得其然、自己使自己成其为如此,而无外力强迫之义。老子讲:
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老子》第七章)
天地所以能长久存在,就是因为他们不自私其生。不自私其生,就是“自然”。相反,自私自利,就是不自然。“不自生”,不自私其生,是天地的品格,是天地“自然”的表现。人以天地为法,就应当效法这种品格,就应当效法这种精神。庄子曰:
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故曰: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无以得殉名。谨守而勿失,是谓反其真。(《庄子·秋水》)
“无以人灭天”,人类不应该为所欲为,应当切实遵守自然界的法则,应当切实遵守“道”所昭示的法则,应当“谨守”自己的道。
自然界的一切本来是自然而天成的,人类为了自身狭隘的利益,而破坏了自然界本来的秩序,破坏了自然界本来的生态平衡与生态和谐,这是人类应当彻底反省的。人类对待自然界、对待自然物应当从“自私其生”的态度转化为“利而不害”的态度。人类应当认真地向自己提出一个问题:我们人类到底为宇宙、为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带来了什么?如今人类面对自然界,所需要做的正是真切而真正地爱护自然界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并且不是出于人类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是以占有者的身份和姿态,而是作为自然界事物兄长的身份和姿态,真诚无私地爱护自然界的事事物物。
三、知常、知止、知足,为而不争的人生态度
人类何以会对他物、对自然界的其他事物采取占有、征服、以至于毁坏的作法和态度?此主要源于人类自身欲望的极度膨胀,源于人类的贪欲与不知足。老子针对此种情况,提出人类应当知常、知止、知足,应当“为而不争”。
“知常”即了解、把握、守住事物的根本、事物的真、事物的常。老子曰:
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老子》第十六章)
事事物物样态各异,随时而变,顺时而枯、而荣、而盛、而衰,然其根本则是静而常安的。静而常安不仅是万事万物的根本,亦是万事万物的命。因为有这一根本,因为有如此的命,事物才得以存在,得以生发,得以成长,得以繁荣。所以万物都要“归其根”,都要“复命”。“归根”即回归至生命的本根,“复命”即复归性命的本真。而性命的本真则是静,“静曰复命”。能够守护住性命的本真,即是“知常”。“复命曰常,知常曰明”。守护住自身性命的本真(亦即静),是谓“知常”。“知常”即是“守静”,“守静”即是“知常”,“知常”为“明”。“明”谓明了、明白、明达。相反,“不知常,妄作凶。”不“知常”,不能“守静”,任意作为,那一定是非常凶险的。
老子接着说:
知常容,容乃公道家的生态智慧,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老子》第十六章)
“知常”则包容,包容则公正,公正则周全,周全则同乎天,同乎天则同乎道,同乎道则可以维持久远,并且永远没有危害、没有危险。殆,即危险、危害,“没身不殆”,即永生永世没有危险、没有危害。人们追求“没身不殆”,追求永世安祥,然而,“没身不殆”的关键是“知常”,而“知常”即是“守静”。
庄子进一步发挥了老子的思想,在庄子看来:
夫虚静恬淡寂漠无为者,天地之本,而道德之至。(《庄子·天道》)
虚静恬淡,是天地的根本,也是道德修为所要达到的终极之境。人首先要守住这一根本,没有守住这一根本,则要通过修为抵达这一根本。
在道家看来,人的心性本来是虚静恬淡的。《淮南子》说:“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而后动,性之害也。”(《淮南子·原道训》)又说:“水之性真清,而土汩之;人性安静,而嗜欲乱之。”(《淮南子·俶真训》)人之天性本来清静,外在之物,引发了人的欲望,使人产生过分的追求,从而迷失了自己的本性。老子讲:
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老子》第十二章)
庄子也讲:
且夫失性有五:一曰五色乱目,使目不明;二曰五声乱耳,使耳不聪;三曰五臭熏鼻,困惾中颡;四曰五味浊口,使口厉爽;五曰趣舍滑心,使性飞扬。此五者,皆生之害也。(《庄子·天地》)
人类对于外物的追求,应当有一限度,应当适可而止。对于个体而言,是如此;对于人类总体而言,也是如此。放纵欲望,任意作为,不仅使人“行妨”,使人“心发狂”,而且一定给人带来巨大的危害。正因为如此,《文子》曰:“古之为道者,理性情,治心术,养以和,持以适。”(《文子·九守·守易》)“养以和”,即保持心性的平和;“持以适”,即维持心性的中和与调适。
保持心性的平和、中和与调适,是道家对于身心性命的基本态度。这一基本态度固然基于道家对于道的基本理解,即道本来就是“虚静恬淡寂漠无为”的,但同时也体现了道家对于人生的基本态度。在道家看来,保持这一人生态度本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人生本来就是如此,本来就应当如此。人所应遵守的根本原则是道,而道所昭示的就是如此。所以,为何如此不是问题,如何如此才是问题。
如何才能保持心性的平和、中和与调适?道家的基本态度是“知止”、“知足”。保持心性的虚静、平和、和适,是谓“知常”;如何保持心性的虚静、平和、和适,则需要有“知止”、“知足”的态度。所以,道家在“知常”之外,又提倡“知止”与“知足”。
“知止”即知人的认识以至于人的能力、人的行为的界限、限度。老子说:“知止不殆”(《老子》第四十四章),又说:“知止可以不殆”(《老子》第三十二章)庄子更为明确地指出:“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庄子·养生主》)人要不使自己入于危险之境,即要知晓自己行为的限度,即要为自己的行为划定一个限度。
“知止”之外,道家还讲到“知足”。“知足”,即知晓满足。“知足”的反面是贪,是永不满足的贪得无厌。贪是人类最大的弱点,也是人类罪恶最大的根源。佛教将贪当作“三毒”之首。贪是从副面讲的,“知足”是从正面讲的。要克服贪,就要“知足”。老子说:“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老子》第四十六章)人因为行为不当,而会招致各种各样的祸,但各种祸中最大的祸则在于“不知足”。因为“不知足”不仅是祸,并且必然招致其他的祸,如佛教所讲“三毒”的其他二毒:痴与嗔,都是由贪所引发的。因为“祸莫大于不知足”,所以,老子讲:“知足不辱”(《老子》第四十四章),“知足”者不会陷于屈辱。又讲:“知足者富”(《老子》第三十三章)懂得“知足”,才是一个富人。富人并非一定非常富有,而是有一种“知足”的态度。《论语》中孔子称赞卫公子荆,就是因为其知足。
子谓卫公子荆,“善居室。始有,曰:‘苟合矣。’少有,曰:‘苟完矣。’富有,曰:‘苟美矣。’”(《论语·子路》)
卫国公子荆很懂得知足,家始富有,感觉甚是良好;后有增加,感觉生活原来如此丰富;再有增加罗安宪:道家生态利而不害为不争,感觉生活竟是这般美好。真正富有的人,是因为他们总是很知足。其实,富有不在将来,不在明天,就在当下。人在任何时候,都要有一种知足的感觉。
知止、知足而外,老子提倡“为而不争”。“圣人之道,为而不争。”(《老子》第八十一章)“争”即是争夺。争夺是千方百计、施出一切手段,将他人的东西或所有权未明的东西的东西据为己有,是贪得无厌的具体表现;而“为”则是依靠自己的努力,获得自己所应该得到的。老子反对“争”,但老子并不反对“为”。老子赞扬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水有两种品质罗安宪:道家生态利而不害为不争,一是利万物,二是不争。人向水学习,就应当“利而不害”,“为而不争”。《老子》一书最后一章第八十一章最后的两句话是:“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利而不害”,“为而不争”,是老子哲学的根本,是老子哲学的最后归宿。而此两者都是水德的具体表现。“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老子》第八章)人们以道为法,而道不可见,水则“几于道”,最接近于道,所以,人们以道为法,首先应当以水为法,首先应当向水学习。以水为法,向水学习,就应当“利而不害”,就应当“为而不争”。
人以知常、知止、知足、“为而不争”为基本的人生态度,自然可以处理好与万物的关系,自然不会以征服、占有、毁灭的态度对待其他物类。所以,人类首先应当守住自己的“道”,人类首先应当端正自己的人生态度,这是生态文明的基础,也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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