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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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八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向文化部提交申请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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