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的内涵是十分丰沛的,是儒家文化

中国法制史的内涵是十分丰沛的,是儒家文化

【摘要】:中国法制史的内涵是十分丰沛的,在这段历史的前两千年里汉朝儒家思想,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数次大的变革。在此期间里,法家、道家、儒家等文化都以各自的价值取向与道德观影响着一段时期的法律精神。而纵观整个中国法制史,处于指引与支配中国法律精神的灵魂地位的,是儒家文化。由孔孟二圣发展出的儒家思想,在西汉大儒董仲舒的发展与附会之下,其内容已经具备了对汉代法律精神的指导意义。在其著作《春秋繁露》与《白虎通义》中,儒家倡导的“礼治”思想与当时的汉律结合在了一起,使得西汉时期的立法精神形成了立法合一、造异求同的特征。在“礼治”思想的影响下,“礼”所要求的道德规范与汉代实行的《九章律》结合到了一起,并共同担当着当时社会法律的功用汉朝儒家思想,也成为了衡量并维系人与人之间在法律权利与地位的差异的标准与依据。而主张以德治国、以情治国的“德治”思想也深刻影响了汉代的司法。为了方便统治者进行精神上的统治,儒家思想家以教化的方式将“忠”、“孝”、“义”等儒家道德的核心思想对被统治者进行了广泛地传播,使之耳濡目染、深入人心,并将这种道德思想与社会文化、法律意识强行地嫁接到了一起,并日趋融合,使之拥有了看似源与流的血肉关系。包括司法的准则,也主张使用“经义”的思想来断案。

加之当时的社会现状,崇尚“贤人政治”的“人治”思想很好地得到了各级执法者们的接受,宽平执法、从轻发落、兼顾人情与理性的执法思想也得到了当时许多执法者的推崇。由于儒家“齐家”思想的影响,由“父”、“子”、“妻”组成的家庭虽然按照“礼”的标准而上下有别,但依旧可以凭着亲情的维系而和睦相处。“礼”强调长幼有别,但也肯定亲情。而在董仲舒所倡导的“三纲”思想的规范之下,如果能将家庭中对长辈的孝心汉朝儒家思想,扩大到对所有的尊长、上司、君王身上去,便可以他们感到宽慰,人伦之间便得到了圆满中国法制史的内涵是十分丰沛的,是儒家文化,于是整个社会便和谐了。这就是所谓的“造异求同”,该思想可谓是一种“亲情政治”。在造出了“异”的地位的同时获得了“同”的价值观,并在以此获得稳定的社会之上,以道德经义的思想为指导来进行司法以进一步促进被统治者的自律,并发扬“贤人政治”的精神,使得整个社会拥有了家一般的和谐与温情,这也正是汉代的统治者所追求的至高境界。在长幼、父子、夫妻般的级别区分之下,礼、律、人三者组成了一个虽然在较大程度上有失平等但却十分稳定的社会法制金字塔,具有着创造性与积极的意义。由此,虽然董仲舒提出的“三纲”等思想偏离了孔孟提出的的原儒思想中国法制史的内涵是十分丰沛的,是儒家文化,并在价值取向上倾向于为统治者实行专制而提供条件,但其通过道德情感教化来创造差异以追求社会稳定的思想,以及提高人民自律、兼顾人情理性的追求对整个社会与历史而言仍然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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