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四经中的道生法:道家黄老学派的重要命题解析

黄帝四经中的道生法:道家黄老学派的重要命题解析

出处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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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帝四经》:“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

2、《管子》:“法出乎权,权出乎道。”

3、《鹖冠子》:“贤生圣,圣生道,道生法。”

基本含义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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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斌、张慧姝、郑开在注《黄帝四经·道法》“道生法”一语时说:“这是道家黄老学派的重要命题之一。意谓治理国家的法律、政令均为道所派生。黄老学派的一个重要理论特征是以天道推演人事,以形而上学为治国之术确立理论依据。由于法律、政令均由道所派生黄帝四经中的道生法:道家黄老学派的重要命题解析,从而道的属性与运行规律决定了法律、政令的属性及其所应遵从的规律”(《黄帝四经注译·道德经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白奚则评论说:“这一命题首次将道与法统一起来,明确地揭示了道与法的基本关系——法是由道派生的,是道这一宇宙间的根本法则在社会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这就不仅从宇宙观的高度为法治找到了理论根据道家思想对治理国家有什么意义,从而使之易于被人接受,而且也为道这一抽象的本体和法则在社会政治领域中找到了归着点,使道不再高高在上、虚无飘渺,从而大大增强了道的实用性”(《稷下学研究——中国古代的思想自由与百家争鸣》,三联书店,1998年,第120页)。

道家设想人间的秩序应仿照自然之道的秩序进行构建。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其本源都是同一的,只不过作用的形态不同罢了,故而“一”和“道”可以看作同义词。老子的“侯王得一为天下正”道家思想对治理国家有什么意义,“圣人抱一,为天下式”的思想,已包括了法由道生的含义,即要求统治者按道之“一”的标准立法。由此可见,“道生法”的过程,亦可以表述为“道→圣人→法”。圣人体知天道,运用在法制的擘画上,最终以法治天下。

道生法是道家黄老派的基本主张,它不但说明了法律本身合法性的来源,也为道家治世铺平了道路。同时这一理念标志道家黄老派与法家没有区别,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法家主张“法自君出,君要为公“,而道家黄老派主张君主或者圣人必须“因道生法“,制定的法律必须考虑民俗民情。正如黄老道家代表人物慎到所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两者实际上是一回事,这样“道生法”的命题就有了与西方自然法类似的意义。 [1]

黄帝四经中的道生法:道家黄老学派的重要命题解析

社会实践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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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国时期,由于现实政治的需要,黄老道家确立了“道生法”的原则,不但说明了法律本身合法性的来源,而且为道家思想治理国家铺平了道路。慎到等人继续在这一领域耕耘,以致于后世学者以“道法家”来称呼他们;战国后期,鹗冠子等人又对立法问题进行探索,使这一问题的研究又深入了一步。黄老道家的这些观点,又都被当时的法家所吸收和借鉴,成为秦国和秦朝的治国指导思想道家思想对治理国家有什么意义,废除了一系列酷刑,比如人殉。但是,法家在秦国一波三折,随着商鞅被害,秦始皇去世,出现反复,奴隶时期的严酷刑法重新出现,

以致于恶法横行,民怨沸腾,最终导致了秦王朝的灭亡。西汉王朝建立后,统治者吸取了前朝的经验教训,重新启用黄老道家治国。他们一面全盘接受前朝的法律制度,并任用循吏来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坚持了法治的原则。另一面又回到了“道生法”的立场,用道的原则修正前朝的法律黄帝四经中的道生法:道家黄老学派的重要命题解析,宽刑简政休养生息,先后废除了挟书令、连坐和肉刑等,才有了后来的文景之治。 [2]直到汉武帝出现,又出现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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