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体内受精技术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人工体内受精技术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人工体内受精技术、人工体外受精技术以及无性生殖-克隆技术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既是现代人类文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技术进步,也给儒家生命伦理理念带来重大冲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人之自然生命的深度干预和技术控制,动摇了儒家对生命的伦理观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使用捐赠的精子、卵子、胚胎以及克隆人技术等方式生育后代,直接打破了中国儒家道德哲学倡导的以夫妇为“原点”延续家族生命的伦理理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人之自然生命的深度干预和强化,深刻地解构着儒家道德哲学以自然人、自然家庭为始点的精神生命建构方式。面对科技与伦理之间的价值冲突,加强儒家道德哲学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对话和会通,对于儒家传统生命伦理观的现代转型和现代生命科学技术从“技术理性”向“价值理性”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命伦理奠基于人的自然生命与精神生命的辩证结合:自然生命是人之生命存在的物质基础,具有原初性和不可选择性,是一种“实然”的存在;精神生命彰显着人的主体性,具有超越性和无限性,内含着将“实然”转变为“应然”的主观能动性。对于现实、具体的人而言,人的自然生命与精神生命既相互依存又具有内在张力:精神生命以自然生命为物质基础,同时人的自然生命又因人的精神追求而获得不同于“物”的价值和尊严;人的自然欲望需求限制着人的主体性自由的发扬,人的主体性自由又努力挣脱自然的限制而创造属人的世界。如何化解两者之间的内在张力和冲突,成为生命伦理关注和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面对人类生命的此种境遇,儒家生命伦理基于生命的自然必然性和不可选择性,从“天道”角度赋予生命以神圣性,并通过人的主体性活动使人具有了高于“物”的尊严和价值。
儒家生命伦理从天道与人道相贯通的哲学本体论出发,一方面肯定人之保存生命、延续生命的自然必然性,另一方面又把人的这种自然本性上升到本体的高度,认为保存生命、延续生命是天道的具体表现,正所谓“天地之大德曰生”、“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中庸》)。由此,保存生命、种族延续成为儒家生命伦理观的核心观点之一。当然,儒家这一核心观点虽然以“天道”为本体根据,但“天道”又始终不离“人道”:“天地姻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易·系辞下》),“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易·序卦》)。在儒家生命伦理看来,人作为自然生命与精神生命的辩证统一,对自身生命的保存和延续不再是生物性的本能活动,而是以“精神”的方式对“自然”加以“人化”,即以伦理的方式贯通“天道”与“人道”。也就是说,人类种族的繁衍虽然源于男女的自然结合,但是儒家生命伦理并没有停留于“自然”,而是以伦理的方式将男女两性关系置于伦理世界的“原点”位置,由此,儒家生命伦理始终对男女两性关系持严肃和谨慎的态度:“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孟子·万章上》),即男女结成夫妇关系是延续生命的唯一合理途径。
“儒家认为,人经由父母的行为而起源、出生、成长的生理机制本身体现了上天的旨意,即‘天命’或‘天道’。也就是说传统儒家生命智慧,儒家认为父母合德的、正当的生育行为业已充分体现了一个人出生的‘天道’,并不需要神的额外介入,如‘注入灵魂’之类。”①由此,儒家生命伦理观在道德上不允许在婚姻关系之外生育子女(如对“私生子”的伦理排斥),因为这样会引起家庭关系上的混乱,也是对“天道”的违背。另外,形成于中国血缘文化背景中的儒家生命伦理,通过“人伦本于天伦”的伦理逻辑,将家庭血缘关系置于本根地位:“‘血缘’是家的抽象,它是由家及国的起点、基石和范型,是‘人’的确立方式、‘人化’的原理以及‘人’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理想。”②这样,儒家对男女关系的伦理界定、以血缘为本位的价值取向直接形成了其独特的婚姻家庭观和生育观:只有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生育才具有伦理合理性,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才是真正的亲子关系。当然,儒家生命伦理虽然强调自然血缘关系在家庭伦理中的绝对价值和意义,并对中国人的生育观和婚姻家庭观影响深远,但由于其重视子嗣,对婚姻关系之外的子女也并不是绝对排斥。如在传统社会中,对不能生育的夫妇,在道德上允许抱养孩子(特别是支持抱养与养父母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的孩子)以维持家庭的完整性和家族的延续。
在儒家看来,人之生命神圣性不仅根源于生命的自然必然性,而且更深刻地体现在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主体性活动中。这种主体性活动不仅是“天道”的具体表现,而且人通过“体天道”的主体性活动获得了高于“物”的尊严和价值:“人与天地相通,而此相通又呈显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本源意识,这正是儒学的精华所在。”③每一个人作为现实的、具体的自然生命存在,始终面临生老病死等有限性的束缚,但人又不会被动地服从这种束缚,而是通过主体性活动把人从这种束缚中解放出来。由此,在保存生命、种族延续方面儒家非常推崇医学技术对人的独特意义:它一方面是帮助人类解决生老病死难题的重要现实活动,是致力于“实然”的客观活动;另一方面又是彰显人之主体性的精神活动。而对于伦理型的儒家文化而言,儒家生命伦理尤其强调医学技术、医学活动的道德意义,将医学活动内化到德性生活中,主张医学必须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人工体内受精技术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并接受道德的引导,“强调培养医生的仁爱之心和对病人的关怀”④。儒家从对医学的此种哲学洞见出发,形成了尊重生命、善待生命的伦理理念,即把人当作目的,反对将人视为工具、手段。“要求个体的自我完善,强调个体的道德自觉,注意确立崇高的道德理想与道德境界,是儒家的价值目标之一,它追求的不是非人格的功利结果,也不是无选择地沉沦于世俗及大众之中,而是自我在世界中的卓然挺立,儒家的这种主体原则既避免了人的物化(包括商品化),也超越了片面的大众意识,它对主体性的重新确认,似乎可以提供某种文化心理方面的激活力。”⑤由此,儒家生命伦理认为,包括技术在内的一切“物”的存在都应当为人服务,医学技术不仅是对“实然”的探索,更是对“应然”的价值呈现,如在宋朝时期就产生了“不为良相,便为良医”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表明“先知儒理,方可学医”的价值理念对中国医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尽管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技术的发展应当始终服从人的主体性需求。因此,儒家尊重生命、倡导仁医仁术的生命价值理念在今天仍然应当能够发挥其价值导向功能。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临床应用既是人类发挥自身主体性力量的重要成果,又因其“双刃剑”的作用,尤其是对人的自然生命的深度干预,进一步加剧了人之自然生命与精神生命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同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人的技术控制,使儒家传统生命价值观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甚至动摇着儒家生命伦理观在医学中所具有的价值导向功能。
如前所述,儒家生命伦理从“天道”的角度出发,基于人之生命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和无可替代的独立性,将人之生命置于神圣的地位,“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在儒家看来,人的神圣地位和高贵之处就在于人以主体的姿态反思自身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并通过人类实践从“被决定”和“束缚”中解放出来,将现实世界和价值世界统一起来,从而使人在实践中展现自身的主体性力量。基于解决人类生育难题和优生学理念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以说是彰显人类主体性力量的一次飞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临床应用契合了儒家生命伦理弘扬主体性自由的价值理念,尤其是对于重视血缘关系的儒家生命伦理而言。儒家价值观支持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与夫妻具有血缘关系的子嗣来维持家庭的完整性和家族的延续,如通过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以及与夫妻二人皆有血缘关系的试管婴儿技术,能够完全满足夫妇生育自己孩子的愿望,这进一步强化了儒家重视血缘关系的伦理观念,从此种角度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助于强化儒家血缘文化价值取向的现实影响。然而,现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临床应用,使人类不仅能够解决不孕不育的自然生理问题,而且还能以人为的方式深度干预生命,按照人的预先设想的目的制造生命,从而打破了人之生命的天道必然性,动摇了生命的神圣性地位。由此,人被置入工具化、物质化的危险之中,即人本身有可能成为人力的产物,就像人类生产其他物品一样,“科技不仅实现了对自然的统治,也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实现了对人的统治”⑥。人在技术的控制中,人的自然生命不再是自在的存在,而是成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如“生育技术商业化把人类身体及身体产品商业化,践踏了人的尊严。在商业化的过程中,生殖细胞捐献者、代孕母亲、实验室和诊所直接或间接获利,最终使代孕母亲和他们生育的孩子成为商品”⑦。再如,克隆人技术的应用会打破儒家“人伦本于天伦”的伦理关系建构方式,有可能削弱家庭的文化功能和道德功能:“人类克隆道德上真正成为问题的地方在于,克隆人很难融入到适当的家庭关系中去。克隆人难以拥有确定的亲子关系,因为很难确定谁应被视作克隆人的父母。”⑧因此,面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人类生命的深度干预和技术控制,儒家生命伦理面临的更大困境是:在通过医学技术发挥人的主体性力量的过程中,人应该如何降低或避免生命被技术异化的风险。
儒家生命伦理观虽然重视医学技术在发挥人的主体性方面所起的作用,但始终强调道德对医学技术的价值引领作用,把医学当作仁术,认为医学是爱与人道的表现,并注重医学技术对道德的强化作用。然而,现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工具理性的支撑下,更为关注人的自然生命,往往只从“是”的角度思考和解决人类的生命困境,难以观照到人之生命的“应当”,尤其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传统婚姻家庭模式的破坏,使儒家思想在医学实践中所具有的道德导向功能被大大削弱。按照儒家的仁爱思想,医学在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源于它照顾着人类的生命,即医学不仅帮助人解决自然生理问题,而且还能促进伦理道德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彰显人的道德主体性。“儒医把医学当作仁的事业,即仁术。医学是他们践履儒家生活的方式,而不单纯是治疗疾病的技术。医学技术必须整合到修身、齐家、治国和平天下的理想之中。”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人的自然出生方式的改变和对人的技术控制,特别是供体人工授精技术、代孕母亲、克隆-无性生殖技术直接破坏着家庭的自然性,甚至从根本上消解着家庭的伦理功能。如使用捐赠的精子、卵子、胚胎生育后代乃至于克隆人技术会直接导致血缘与生育的断裂、婚姻与生育的断裂,夫妻生育子女的伦理合理性因第三方生殖伙伴的介入而遭到破坏,“代孕母亲,即使是为了救一个尚未出生的后代,也将会导致一个完整婚姻生育模式的毁坏”⑩。对于儒家生命伦理而言,医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的分离是对“仁医仁术”价值取向的背离,“科技的目的是善,就要求现代生命科技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服务传统儒家生命智慧,其价值贯穿并体现着关心人、爱护人,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谋福利的人本主义终极关怀的人文精神”(11)。由此,儒家生命伦理观面临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价值冲击,如何重新发挥对医学技术的价值导向作用是其面临的重要难题。
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儒家传统生命伦理观的价值挑战来看,尽管这项技术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的自然生命,但是科学与价值不应当处于二分的状态。无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如何深度干预人的自然生命,人类在运用这项技术时都应当以人类生命价值的终极意义为出发点,始终对生命之“自然”和家庭之“自然”保持基本的敬畏之心,“无论是人还是家庭的‘自然’,对既有的道德与伦理来说,都具有绝对的价值和意义。……家庭一旦彻底解体,现有意义上的伦理便‘丧失’,因为无论是人最初的实体性,还是神圣性、义务感的渊源由此丧失”(12)。
面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儒家生命伦理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何促进两者的积极互动,无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还是对儒家传统生命伦理的现代转型,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加强两者之间的对话和会通也是构建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有益尝试。但是无论从哪个角度探讨,都需要以辩证的思维看待技术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即以一种“异中之同”和“同中之异”的思维方式实现两者之间的“和解”。尽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生命的干预方式与儒家道德哲学对“生命”的伦理观照似乎格格不入,但两者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产物,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使人类世界既强大又美好。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以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为基础,改变的是人的自然出生方式以及人的自然生命特质,但其本身并不是纯自然的,而是一种人为产物。迄今为止,正是科学技术使人类拥有了改造世界的强大能力。“技术并不只是物质现象,而且也是精神现象。它不是外在于文化的,它本身也正是社会发展中文化作用的要素。技术是人的精神活动的世界。它不像自然那样是‘自己’形成的。技术所包含的知识不是由外在世界引起的,而是由人发现、揣摩、‘构想’出来的。”(1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现代社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生命科学技术形式之一,其临床应用旨在帮助人类解决生育难题和提高生命质量,是人类获得幸福和生命完满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与传统伦理理念的价值冲突不应当成为自身遭到社会遏制乃至封杀的理由。与此同时,技术作为人类文化现象,它并不是超然于人类价值世界之外的纯客观存在,其自身的产生和应用引发的哲学观念的变革也意味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受到道德的考量,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在遵循人类文化价值取向和道德要求的前提下发挥自身的现实作用,并以实现人的幸福和自由全面发展为终极价值目标。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虽然深刻地改变着人的自然生命和现实生活,但无法真正触及和改变人之精神的终极向往和目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儒家生命伦理在遭受到来自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一系列价值挑战的过程中,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它完全可以发挥自身的哲学功能来调整和改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社会和文化意义,使其符合人类追求幸福和生命完满的根本价值目的。特别是儒家对道德主体性的弘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或降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人被物化或个体生命被技术控制的伦理风险。同时,儒家生命伦理强调的道德对医学技术的价值导向功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由“技术理性”向“价值理性”的提升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当然,儒家生命伦理要发挥自身的价值导向功能,首先要坚持以哲学的主体性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前瞻性的价值批判和价值引导,“任何学科如果失去了主体性的功能,则此学科的存在价值就丧失了,生命伦理的重要性乃立基于主体生命的意义与价值而非附庸其他学科,在对生命伦理的解释中哲学有其不可替代的责任”(14);同时也应当以开放的态度,吸纳和融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生的新的价值理念,进而创造新的架构。如面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解构自然家庭的伦理风险,儒家道德哲学可以一方面发挥其建构的“家庭”文化功能,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人文精神观照;另一方面以包容的态度,将以这种方式出生的生命纳入到“家庭”之中,并以其重视“情感回报”的伦理互动方式强化后天的养育之恩,从而淡化自然血缘关系对亲子关系的影响,以降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传统家庭的消极影响。
儒家生命伦理的深刻魅力在于对人类精神文明的深刻哲学洞察及其开放性和包容性,“原始儒学的开放性使它的发展具有没有止境的发展空间。它的重视整体性、机体性与动态系统性是其可以创造和发展的动力和规范条件”,“基于儒学所基于的整体的机体的动态的系统思考,我们不难想象它的发展仍将以累积层进的方式向前与向上精微化与广大化,因之在整合或含容功利与权利的同时,也仍将以德行与责任为其理论基础”。(15)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传统儒家生命智慧,儒家生命伦理尽管会遭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各种伦理挑战,但其仍有能力和勇气应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哲学革命,以哲学的智慧把人类从生命困境中解救出来,继续为“我应当如何生活”、“我们如何在一起”的终极追问提供伦理智慧。
【注释】
①④⑧⑨范瑞平:《当代儒家生命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第320页;第288页;第320页;第26页。
②樊浩:《中国伦理精神的历史建构》,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第11页。
③(15)成中英:《新觉醒时代——论中国文化之再创造》,中央编译出版社人工体内受精技术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2014,第308页;第318页。
⑤杨国荣:《善的历程——儒家价值体系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第327页。
⑥段栋峡、张笑扬:《科技助产术与人性辩证法——“创造生命”技术伦理困惑的哲学探微》,《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⑦许志伟:《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第174页。
⑩祁斯特拉姆·恩格尔哈特:《基督教生命伦理基础》,孙慕义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第349页。
(11)沈秀芹:《儒家伦理视野下生命科技伦理观之构建》,《山东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2)樊浩:《基因技术的道德哲学革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13)彼得·科斯洛夫斯基:《后现代文化——技术发展的社会文化后果》,毛怡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第2页。
(14)黎建球:《全球化下的中国生命伦理议题》,《哲学与文化》2003年第1期。
(原载《哲学动态》201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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