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言法)儒家文化的精神内涵与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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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明律言法

编辑 |明律言法

一、前言

儒家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华文明法律进程有深远的影响,我们从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进程中的作用、儒家文化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现代法律的影响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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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儒家文化的精神内涵

儒家文化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其博大精深之窘,其影响时间之久,其涵盖范围之广,其产生意义之巨,不仅深深渗透于古代中国法律文明的灵魂论述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并且放诸当今社会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而“儒”之意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或是博识多闻的大学者,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事业,执掌礼仪为职业者,从而在这些广泛的社会需求中促成的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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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诸多思想流派在春秋战国时期呈现出诸子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儒家思想亦是产生于“共主衰微,王命不行”的春秋战国时期,在先秦诸子中,儒家是最具有影响力的学派。

其推崇以“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为仁政,主张以“礼”来做为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即以“仁”为内在,以“礼”为在外的思想理论对中华文明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和意义,而其以“礼治”、“德治”、“人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更是在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演绎成为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之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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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的代表人是为孔子、孟子和荀子,三位思想理论巨擘的法律思想既一脉相承又各有所侧重,总体的来说,儒家的主要法律思想首先是以“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主张以礼是“仁”的标准,是以为政治国的根本。

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宗法家族为本位制度下的人与人关系的准绳的伦理观,并赋予伦理观的法律意义,与法律以融合,强调法律的根本使命就是维护伦理的准则,以直接将违背伦理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出礼则入刑”的伦理道德为核心,以宗族等级制度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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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为政在德”、“以德服人”的德治思想,儒家的德治思想是对于西周的“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发展,作为儒家法治的核心思想以为,“为政在德”主张“兴教化”和“教化”的加强对治下臣民的道德教育,反对不教而杀,用“德”教之办法行政治国,实行以理服人的王道,再次,是“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

《论语·颜渊》中提到“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其之意为,有什么样德行的统治者,就有什么样德行的官臣、就有什么样的子民,也可换言之为上行下效,在治理国家的时候,“法不能独立”、“徒法不能以自行”、“虽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属无效”,皆为对统治者“德”之行政的看重,而且统治者的言和行,甚至统治者的喜和怒也都直接关系到国家之安危,社会之治乱,人民之苦乐(明律言法)儒家文化的精神内涵与内涵,因此也就要求统治者自律,以自身的言行为民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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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时期的儒家文化对于法律进程的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被称之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启自于汉武帝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引礼入律”,最终在唐代达到顶峰,并标志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依礼制刑,礼法合一”的中华法系最终的形成。

儒家法律传统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方式,宗法家庭组织,君主专制整体相结合的智慧产物,先秦儒家法律传统以“礼治”、“德治”、“人治”等法律思想为其基本内容,西汉以后又加以不断完善,成为支配古代法律思想,并去进行不断进行实践行为的正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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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时期儒家思想能够与法律实现结合和相容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在汉朝建立之初,国家积贫积弱,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汉朝统治者摒弃了秦朝所实行的“法家思想”,转而采取“无为而治”的黄老之道,轻徭薄赋,以期能够使其治下臣民得以休养生息。

在汉朝初年,道家学说的确对社会生产力的恢复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经过“文景之治”,及至汉武帝时期,汉朝的综合国力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此时的汉朝便需要一种对内能够不断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对外又能够以强国强兵之势抵御外患的执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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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即有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大一统”主张,讲求“亲亲尊尊”的礼治思想论述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又在注重德政教化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接受法律刑罚的作用,所以当董仲舒向汉武帝进献“天人三策”的时候,理所当然的被汉武帝所采纳,成为了后世所称赞的法律儒家化的起点。

但必须指出的是,汉武帝虽然重视儒学,但是正如司马迁所说其“内多欲而外施仁义”,根本的统治思想更倾向于法家的“霸道”而非儒家的“王道思想”,及至后世,儒家的“王道思想”才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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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主要通过“春秋决狱”实现的,“春秋决狱”即“引经决狱”,以“原心定罪”为基本精神,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其特点是在具体从事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者不明确采用已经明确颁布的律令条纹,而是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

汉代的儒学者通过“引经解律”的形式把儒家的思想道德,融入到国家的立法和审判行为中,从而促使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与汉代的法律理性和谐的结合到一起,使得儒家思想在历史上第一次促进了法律进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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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上承秦汉,下启隋唐,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通过“引礼入律”的形式大量吸收儒家思想,从而加快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一过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礼”为核心的儒家伦理思想越来越多的作为立法原则参与到司法活动中

另一方面是“礼”的规范作用被法律化,当时的法律制度都可以作为这个变化的佐证,以“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为例论述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明律言法)儒家文化的精神内涵与内涵,“存留养亲”制度,是指对于犯死刑,流刑等重刑犯,如果该罪犯家中有需要其奉养的直系血亲,则准许死刑犯在家“侍亲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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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流刑犯在家“存留养亲”,等到被奉养人去世后,再令罪犯服刑的制度,该制度很好的诠释了儒家所倡导的“孝道”思想和“亲亲”有原则,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由此可见儒家法律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已经完成了由“引经注律”到“引礼入律”的飞跃,对于当时社会的法律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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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代表着中华法系发展的最高水平,而儒家法律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进程的影响在唐朝亦达到顶峰,唐朝法律更多的融汇了礼教的精神,将“礼”与“法”更好的结合在一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指导思想

其二,“贵贱有别,亲疏有等”的身份法体现

其三,“用刑持平,务在宽简”的刑罚制度,“一准乎礼”是对于唐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简洁与精准的概括,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综上,儒家思想对于中国法律进程的影响由最初两汉时期的“引经断狱”,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引礼入法”,最后到大唐王朝的“礼法合一”的中华法系的最终形成,其影响逐步加深,渐渐渗透到社会法律的方方面面,并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灵魂和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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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儒家文化至于中华文明法律进程的意义

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儒家思想,博大精深,以古可以鉴今,儒家文化对于当今的中国或者说对于当今市民社会的儒家思想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首先,儒家文明提供了中国政治生活或者说法政文明的理想,儒家的王道思想立足于“天”,这是一种至高的理想境界,虽然理想从来都不是易于实现的,但是儒家思想所带给世人的“向上走”“往上前行”的思想力量是无穷的,是宝贵的,是值得每一位认真思考“中国”的国人珍视和不断的践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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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儒家带来了一套美好的政治设计,伴随着士绅阶级的兴起,宗族的繁茂,书院的建立,儒家思想得到更好的传播和继承,大学之道在于成人,成人之道在于修行,修行之道,读书为要。

其三,儒家给中国提供了人道主义理想,这正如“刑不上大夫”里的“大夫”,实际意义是“”或“”,是人的一种社会性身份,而该句话也不意味着不处罚,而是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是对于人的尊严的尊重,是人的内在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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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儒家思想虽然体现出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其作为中华文明历史上最永恒的光明,历经千年而不朽,流传千载而不腐,儒家以其思想的核心“博爱”、“正义”、“诚实”、“守信”、“文明”、“和谐”、“法治”等道德思想,对于现今社会从传统中找寻思想理论支持以不断巩固、夯实、提高中国现代社会核心价值观。

以寻求长治久安良策,对于中华传统文化思想的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和谐法治社会,对于现阶段惠民大国以及未来的富民强国之梦仍然具有着极大的价值与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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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从古代法律进程到现代法律体系,儒家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的法律进程起到了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在今后的发展中,儒家思想的精神依然会为中国法律进程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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