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中的内在超越、主体性与启蒙李育书的探讨及图书分类号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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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书
摘要:儒家的内在超越指儒家能够通过道德使得人生具有超越性,强调道德能够提供价值信仰,它源于并集中反映了儒家思想的主体性特征。但是,儒家思想的主体性特征必须放到启蒙以来现代性背景下讨论才有意义。儒家的主体性既可对接现代性,建立现代社会政治制度,也可克服西方启蒙以来的出现价值虚无主义、道德相对主义等现象,还具有西方近代以来的“公民宗教”功能,这些都是儒家主体性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内在超越;
主体性;
启蒙
中图分类号:D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6-0006-05
20世纪以来,在几代新儒家学者们的研究与带动下,儒家学说具有宗教内涵似乎已不再是什么新鲜话题,特别是港台新儒家以“内在超越”论儒学的宗教内涵,见解深刻,在他们影响下,近年来学界围绕内在超越又做了很多阐发,内在超越也成了一个历久常新的学术话题。但是,在近来的研究中,很多学者没有把内在超越放到现代社会背景中来讨论,往往没有联系到启蒙、没有联系到现代社会确立的人的主体地位,这样的叙述往往忽视了思想的真正价值,因而是有欠缺的。其实,内在超越正是儒家主体性哲学的体现,而儒家主体性哲学在当前有着多重意义亟待阐发。因此,本文将首先阐明超越与内在超越的一般内涵,在此基础上揭示内在超越的主体性基础与儒家思想的主体性特征,最后立足于现代社会背景论述儒家主体性的当代意义。
一、儒家的内在超越
(一)何为超越
讨论超越,必然要联系到中世纪的宗教信仰,“‘超越一词语出中世纪,从词源上说,来自拉丁语的 (意为攀越、跨过) 。”[1](P43~53)同时,“超越一词也是西方哲学的词汇,在康德话语中,超越更是接近于超验,在中国哲学中,并无对应超越含义的词语,”[2](P108~115)超越一词虽和康德哲学联系在一起,但康德哲学的超验意义不足以表达超越的主要内容,新儒家看重的“超越”也绝非经验与超验的意思,“牟宗三所从事者,就是要经过康德而又跨越康德,恢复中世纪‘超越概念的古义。”[1](P43~53)只是由于翻译等原因,使得“超越”一词在中文中意思会发生混同。本文讨论的“超越”立足于超越一词的宗教内涵,也就是“超越”在西方中世纪时期基督教那里的含义。超越强调宗教生活对尘世生活的优越性,正如上帝之城在根本上和世俗之城是对立的,并且在价值上要高于世俗之城那样,超越强调的就是彼岸世界根本上优于此岸生活,要实现对尘世的超越,就需要关注彼岸灵性的生活。在西方宗教传统中,超越只能是彼岸的,而不可能是此岸的世俗的,超越的实现还要借助于上帝的神恩,而不是依靠人类自身的力量。
(二)儒家的内在超越
港台新儒家较早关注到儒家思想也具有宗教功能并对此做了深入研究。1958 年元旦,在唐君毅起草,牟宗三、徐复观、张君劢等几位先生联名发表的《为中国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中,就已指出中国文化内在地具有一种“宗教性的超越信仰”,此后,牟宗三、唐君毅、钱穆等诸位先生多次曾指出,儒学儒教是一种人文的宗教。至于儒家如何能够实现超越,儒家的超越与西方宗教的超越有何区别,新儒家指出,儒家的超越不同于西方宗教,走的是内在超越之路,对于儒家的内在超越,牟宗三先生的下段论述最为精辟,他指出“天道高高在上,有超越的意义。天道贯注于人身之时,又内在于人而为人的性,这时天道又是内在的() 。因此,我们可以康德喜用的字眼,说天道一方面是超越的(),另一方面又是内在的( 与 是相反字) 。天道既超越又内在,此时可谓兼具宗教与道德的意味,宗教重超越义,而道德重内在义。”[3](P19)
在这段被广为引述的论述中,新儒家既关注到儒学具有宗教意义上的超越功能,也指出了儒家的超越和西方宗教超越的区别,那就是儒家“亦超越亦内在”、“既超越而又内在”,儒家的超越不需要借助于彼岸的上帝,而是依靠于内在的信念(信仰)、依靠道德原则而实现信仰,道德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也不存在于彼岸世界。一方面,道德是此岸的、世俗的,与人们伦理生活密切相关,并且此岸的道德可以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行为指导,并最终为人们提供价值信仰,儒家的价值信仰来源于此岸的道德。另一方面,道德原则虽是此岸的,但道德内在于人心,通过个体的道德实践与努力,可以获得个人境界的提升和终极意义的实现,因此它可以为个人提供超越性的意义,具有宗教的意涵。
近来蒋庆等人提倡“政治儒学”,认为儒学在中国的历史上有三大功能:一可解决政治秩序的合法性问题;
二可解决社会的行为规范问题;
三可解决国人的生命信仰问题。[4](P210)这一论断虽有言过之处,但它的确揭示了儒家道德的两点重要特征,一、儒家道德的基础是世俗的而非超验的,二、儒家道德可以为世俗社会提供价值。这两个特征正反映了儒家的内在超越——在世俗生活中提供此岸的价值支撑。但此处需要指出的是,儒教绝非西方意义上的宗教。近来,在对儒家内在超越问题的研究中,很多学者认为,儒教也是一种宗教,有学者还进一步主张当前应该恢复或重建儒教。其实,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些宣称儒教是宗教的论述中,主要是基于两个理由:一是认为儒家具有超越功能,二是认为儒家主张崇拜天地鬼神,具有一套近似于西方宗教的仪式典礼,如“三祭”,即祭天、祭祖、祭社稷。对于儒家的超越功能,上文已指出,儒家的确具有超越功能,但儒家的超越不同于西方宗教意义上的超越,儒家走的是内在超越;
对于儒家的祭祀等仪式,其实祭祀等仪式只是儒家的礼仪,它在价值层面上低于道德,当道德与礼仪发生冲突时,道德优先于礼仪,儒家学说的核心是世俗的道德,它的依据在于主体性,对于儒家来说,意义的实现不需要借助于彼岸的力量,因此,它根本不是宗教,更不是西方以人格神为基础的一神教。
二、内在超越与主体性
(一)内在超越体现主体性
儒学之所以能够发挥内在超越的功能,它的基础是儒家的主体性,我们可以从超越的内在根据、超越的实现途径、超越的针对性来理解内在超越的主体性基础。超越的内在根据是主体自身的道德原则,它是内在于人心之中,体现于道德决断之中。内在超越的实现途径是此岸的道德行为与事功,在儒家的三不朽“立言、立功、立德”之中,事功与德性可实现不朽,达到终极关怀。内在超越之“内在”针对的是西方宗教传统中的超越,宗教意义上的超越需要借助于彼岸的上帝,需要神的恩赐,光靠此岸个人的努力是不能实现超越的,因此,儒家的“内在”更好地反映了主体性特征,实现“超越”的依据在于此岸道德,途径在于道德实践,它们建立在个体基础之上,而不是依靠彼岸的力量,正反映了儒家对个人主体地位的尊崇。
其实,很多学者都注意到儒家的内在超越和主体性之间有着紧密联系,牟宗三先生在《中国哲学的特质》中认为中国哲学的重点最后是落在主体性和道德性上,“它的出发点或进路是敬天爱民的道德实践,是践仁成圣的道德实践,是由这种实践注意到‘性命天道相贯通而开出的,”[3](P9)在主体性意义上讲,中国哲学的内在超越不同于西方的宗教,“宗教的情绪并非源于忧患意识儒家思想中的内在超越、主体性与启蒙李育书的探讨及图书分类号介绍,而是源于恐怖意识。恐怖(Dread)或怖栗()恒为宗教的起源,”[3](P11)而中国哲学的基础是内在的主体性,道德行为的出发点是个人对道德原则的自主服从,而不是对人格神的恐惧,对外在力量的恐惧,恐惧这一感情背后是他律,而非对行为的自我决断。段德智先生认为,“儒学的宗教性同儒家的主体性思想的关联不是外在的、现象层面的,而是内在的、本体论层面的。”[5](P10~15)这些观点都说明,内在超越反映了儒家的道德主体性,是儒家主体性哲学的集中体现。
(二)儒家主体性的内涵
西方现代社会以来,主体性逐渐发展起来,它表现在认识活动中的主体建构客体、认识客体的理性能力的认知主体性,和社会政治领域的个人权利本位的权利主体性,也包括宗教信仰领域逐渐演变形成的个人的非依附地位,这些方面共同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儒家主体性不属于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建构客体、认识客体的主体性,它不是认知主体性,与西方宗教信仰领域、社会政治领域中的个人主体性、权利主体性也有区别。儒家主体性的重心落在道德上,可以从道德出发推导并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其目的也在于确立并提升人的主体地位。儒家主体性也不单单表现在内在超越问题上,但是内在超越更集中反映了儒家思想的主体性特征,它体现在主体服从内在道德、内在道德建立外在信仰、内在道德建立政治秩序等几个方面。
主体服从内在道德,从内在道德出发决定自己行为。儒家思想既不以宗教戒律为行为依据,宗教戒律依靠的是对善恶行为的奖赏与惩罚,根本上属于他律;
也不以政治权威或礼仪习俗为行为的最终依据,在儒家传统中,政治权威与社会习俗的正当性是以道德性为基础的,是以道德自身作为行为的依据,在这一点上,儒家道德具有很强的道义论特征。儒家主体性还表现在以内在道德建立外在信仰方面,儒家的价值信仰依据不在于彼岸的上帝,而在于此岸的道德,终极关怀的实现不需要借助于彼岸的力量,而是依靠自身的道德实践。最后,儒家主体性还表现在积极地建构社会政治秩序,按照儒家的道德原则,设计出理想的社会秩序,并以此道德理想批评政治,以理想推动社会现实。
但在传统中,儒家主体性在很大程度上是跛足的,它的作用并未凸现出来,儒家主体性很大程度上仍局限于道德领域,未能真正推广到社会政治领域,更谈不上由道德主体发展出独立的个体并以此来建立现代政治经济制度;
而且,即使在道德领域,主体性也多建立在君子平民之分的基础上,限于士大夫阶层,在道德层面都没有真正推广到普通百姓,没有推动独立主体的形成。这是儒家思想的一大局限儒家哲学核心概念,对此,诚如美国学者亨利·罗思文(Henry )等海外汉学家指出的,西方学说建立在个人主义权利基础之上,“以权利为中心的个体( ) ”,它不同于儒家“以角色为中心的个人( ) ”,因此儒家传统中始终未能出现西方意义上的独立个体,主体性也止步于道德领域而未能在社会政治领域为建立个人权利跨出实质性一步,这是儒家主体性的一大局限。
三、儒家主体性的当代意义
(一)现代社会奠基石
主体性的凸现是启蒙以来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当下来讨论内在超越就必须要和现代社会的主体性联系在一起来讨论。启蒙以来,主体性成了现代社会的奠基石,西方社会在主体性基础上发展出整个现代政治经济制度。当下中国正处于实现现代化的过程当中儒家哲学核心概念,权利为中心的个体开始出现,人们在现代性充分发展的背景下来肯定主体性,发展主体性,并以主体性为基本原则来确立个人的主体地位,建立现代社会制度,立足主体性也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应该顺应现代化的趋势,从儒家主体性出发,由道德领域向政治领域推广,从道德领域的自我决断的主体发展出社会政治领域独立的个体,强调个人权利,维护主体地位,并通过建立现代政治制度来实现与保护主体地位,为主体性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在对接与发展主体性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首先融入现代性之中,面向现代问题,与此同时,要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保持传统与特色。而儒家思想中的主体性恰恰处于现代性与民族性的交汇之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对儒家主体性的发扬来推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以牟宗三先生为代表的港台新儒家正是站在启蒙后的思想背景中提出自律、内在超越、主体性等问题的,他们提出以“老内圣”来开“新外王”正是先预设了现代化目标,然后再从儒家文化中来寻找出新外王的“因子”。这种做法虽然受到了一些批评,但这样的研究是有意义的,其意义体现在他们的研究切中了时代的需求。当前研究儒学必须站在现代社会的视野中,直面现代问题,这样,才能够发现、发展出传统儒学对现代社会最有价值的元素。当前主体性已渗透至社会多个领域,我们就应顺应这一趋势发展儒家主体性,分析儒家的主体性特征,为实现现代化寻找传统因子。因此,我们应该促成儒家传统与现代社会的对接,而不是拒斥这种对接,实现儒家思想与现代社会在主体性基础上的对接,是儒家思想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之一。
(二)启蒙后的价值重建
当前已有很多学者从多方面总结了儒家主体性和西方主体性的殊胜之处,并指出“儒家主体性思想的这些殊胜处表明儒家的主体性思想不仅同西方近现代主体性思想有某种互补关系,而且对后者的某些弊病有某种对治功能,从而突出地体现了儒学即使在当今时代也依然具有一种不容忽视的普世性质。”[5](P10~15)如果要说儒家主体性确可医治当代社会弊病的话,那么当代社会弊病最为突出的莫过于价值信仰问题了。西方社会在启蒙之后,随着宗教信仰的消退,人们在失去上帝之后,道德失去了普遍的保证,出现了主观性的泛滥,价值相对主义、道德虚无主义盛行等等现象,而儒家的内在超越之路原本不依靠外在上帝而建立在主体内在基础上,恰恰可以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出路,这是儒家主体性道德的又一理论意义所在。
当前,虽然主体哲学带来了后启蒙时代的信仰问题,但是信仰的重建还必须在主体哲学基础上进行,对于价值重建,儒家主体性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它为日常道德伦常提供指导,道德相对主义消灭了日常行为的是非标准,而儒家道德立足于伦常生活,扎根于共同体中的生活经验,可以为普通民众提供日常道德教导。第二,道德信仰的终极依据在人的内心。现代社会是一个世俗化的社会,已经完成了对宗教的“祛魅”,任何试图依靠超验对象的信仰都很难敌得过理智的怀疑。在这样的时代,我们需要这样一个非神圣的信仰体系,需要此岸的价值支撑,我们应依靠自身建立崇高的道德原则,而不是让道德原则消失在主体性之中,这种价值信仰恰好能由儒家道德来提供。儒家的内在超越依据的是此岸的道德原则,它不需要上帝的保证,就可以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建立价值信仰,是一种非宗教的信仰,它可以保证现代社会道德自身的合法性,西方社会的很多道德教条建立在宗教信仰之上,随着宗教信仰的衰落,道德教条也失去了终极依据而受到质疑,而儒家道德内在于人心,不会因宗教衰落而失去价值支撑。第三,它可以实现终极关怀。儒家虽然寻求不朽,但它所追求的不朽并非处于彼岸世界,而是就在此岸世界,儒家追求的“三不朽”之“立言、立德、立功”根本上都是世俗层面的价值追求,并通过个人在此岸的道德实践来实现不朽,因此,儒家的不朽正是一种世俗的终极关怀。
在此,我们有必要提及在道德领域儒家主体性和西方主体性之间的差异。儒家主体性的依据在于自身,“仁义内在”,良知可“当下呈现”,主体性发端于内在自我并得以推而广之,儒家的主体性可以说是完全内生的主体性。而西方主体性发端过程伴随着人从神那里解放的过程,因而主体性在失去外在束缚之后未能及时建立起内在道德秩序,出现了“上帝不在了,一切都是可允许的”情况。因此,中西主体性的发端路径并不一致,儒家的主体性是完全内生的,西方的主体性发端伴随着对外在力量的反抗,在摆脱外在束缚的过程中并未及时建立内在秩序,二者之间的发端路径的差异带来了社会后果的差异,正因为如此,儒家的主体性才有可能解决当下价值虚无等问题。儒家道德要求的“不欺暗室”,完全依靠主体的道德自觉,主体性更是一种负责与彻底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并不取消道德原则儒家哲学核心概念,它可以保证道德秩序。就此而论,西方社会的自律很大程度上只是相对于宗教他律的主体性,这种自律与主体性本身并不彻底,它不包含理性在此岸的自主构建内容,而儒家在世俗生活中就实现了对道德原则、价值信仰的构建。
(三)政治学说中的主体性问题
其实,在政治领域,儒家主体性也是存在的,只是和西方在社会政治领域的主体性在内容与实现方式上都有区别。儒家的主体性侧重通过主体来建立理想的社会政治秩序,它不通过确立个体的独立地位、维护与实现个人权利的方式来实现,它是通过一种政治理想来表达的。儒家政治学说的集中体现就是王道政治,它表达了人们对“为政以德”“德治”的良好期待,如果我们从主体性角度来理解的话,儒家的王道政治其实可以看作是主体性向外扩张来建立一个符合道德原则的政治理想,内在超越通过道德的政治来实现。因此,当前讨论儒家政治学说的时代意义,也要认识到这种学说的主体性基础,其主体性表现形式是人们通过内在道德来建立理想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中出现了“公民宗教”这一概念,公民宗教认为现代社会随着宗教信仰逐渐淡化,政治共同体原本建立在原子个人的契约之上,它难以保证政治的善性和社会整体的稳定,需要建立一种政治的宗教把公民的价值信仰统一到世俗政权上来,这种政治的宗教就是公民宗教,它既可作为一种社会的黏合剂保证社会的整体秩序,也可提供世俗信仰来强化政治的合法性。儒家的政治学说其实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公民宗教,它把政治建立在道德理想之上,并赋予政治以道德与信仰的内容。这一政治学说建立在主体性基础之上,既是人们主体性的实现,保证了政治的善性;
也可以为大部分民众提供价值支撑和行为规范,促进世俗政治的良好运转,因此,儒家政治学说也具有了西方公民宗教的内涵。西方公民宗教的目的在于解决现代社会中的政治与信仰问题儒家思想中的内在超越、主体性与启蒙李育书的探讨及图书分类号介绍,而儒家政治学说也具备这样的功能,这是儒家主体性学说对现代社会的又一重要启示。它提示我们,人们从主体性出发,必然要求建立一个符合道德原则的政治秩序,而理想化的政治既可以为普通民众提供价值支撑,也可以为道德理想提供此岸的实现机会。
就政治与道德的关系来讲,现代社会以来,出现了政治与道德分离的趋势,现代政治普遍认为政治从属于公共领域,道德从属于私人领域,政治不应该干涉道德,同时,也不应对政治提出任何道德要求。这种分离是有问题的,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对主体性的否定,从主体性原则出发,必然要求把道德原则贯彻到社会政治领域,建立理想的政治,它必然要求社会政治秩序必须具有道德性。在主体性话语下,我们会发现,儒家的政治与道德相结合这一传统在根源上它高于当前政治与道德分离的趋势,这种结合更能充分体现人的主体地位。因为不管政治,还是道德,它们都是儒家主体性的要求,就主体而论,只能有一个主体,这就不能接受政治与道德分属不同领域,服从不同的原则。而政治合法性取决于道德正当性,政治权力要受到道德的审判,这也是儒家道德提供给我们的基本价值立场。在此立场上,我们应进一步发挥儒家道德关注政治生活的优势,以道德审视政治,同时,把政治建设成符合道德的政治,通过政治权力,为道德提供保证。
但是,一方面,儒家的政治学说也好,西方的公民宗教也好,它们都潜藏着政治独裁专制的危险,它赋予政治以宗教与道德的论证,会使得政治失去道德、宗教力量的约束。如果我们不能充分保证政治自身的善性,不能对政治形成充分有效的制约,如果我们无法真正实现道德对政治的有力制约,那么,政治就可能走向独裁与暴政,而这种得到道德论证的暴政往往更加难以被改变,对此我们必须慎之又慎。另一方面,儒家政治学说的内容须要实现现代转型,传统政治学说的具体内容要按照现代性的原则予以转化,也要发展出独立的个体地位,并认识到维护个体地位本身也是政治的中心任务。在儒家政治传统中,个体的独立地位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甚至存在着种种等级特权之分,这一定程度上是在对抗主体性,因此,要发展主体性,还须对传统等级制度、集权制度等内容予以改造,按照现代性原则,在平等基础上实现现代转化,在此基础上,借鉴公民宗教内容,既按照道德原则建立有道德的政治,充分实现主体性;
又可为普通民众提供价值信仰。
四、结语
其实,长期以来,学界对于儒家主体性是有争论的,有学者认为儒家不存在主体性,另有学者却认为儒家不但有主体性,还夸大儒家主体性,甚至认为儒家主体性还发展出了主体间性等等。我们认为,儒家思想是有主体性的,它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中内在超越问题所反映的主体性尤为集中,但儒家主体性与西方主体性是有区别的,与西方的主体性相比,儒家主体性既有局限也有胜出之处。
对于儒家主体性的局限,我们应该在现代社会背景下予以克服,并推动儒家传统与现代思想的对接,对于儒家主体性的殊胜之处,我们也应加以发扬,解决当代社会问题。一方面,儒家的主体性特征可以与现代性对接,推动并促进中国在保持民族传统的基础上尽早实现现代化;
另一方面,儒家的主体性特征不同于西方近代以来的主体性,也正是因为这一差别,它可以为克服与解决西方当下出现的价值虚无、道德相对主义等诸问题提供出路。最后儒家的道德主体性特征因为它是世俗的,它就必然要求在此岸的政治生活中实现出来,就以公民宗教的形式提出了儒家政治的理想,这一理想既具有现实意义,也具有危险性,对此我们应有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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