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宇宙万物运动发展基本条件及其客观规律的根本看法
关于宇宙万物运动发展基本条件及其客观规律的根本看法
目录中文摘要···········································································1一、儒家中庸思想··································································2(一)中庸思想是传统法文化者关于宇宙万物运动发展基本条件及其客观规律的根本看法·············································································2(二)中庸思想并非是一个静止、机械的概念,而是一个追求随时随地处“中”的动态概念,是传统法文化者“时中”的思想方法论工具·······················2二、和合·············································································3三、儒家中庸思想与传统法文化的和合···········································4(一)儒家将中庸思想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把无讼视为和谐,创造了独特的无讼法律文化··········································································4(二)它还为古代社会提供了一套反酷刑的理论,其所提倡的和谐精神为传统法文化贯注了“刑中”和”刑当罪”的法思想······································5参考文献···········································································7儒家中庸思想与我国传统法文化的和合摘要:儒家所倡导的中庸思想,作为一种世界观和伦理道德标准,不仅指导人们为人处世不偏激,不保守、持中而立、中道而行,坚持“中”的价值取向,而且它还成为我国传统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是一种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
它为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的无讼思想、礼法结合、刑罚用中、抑强扶弱、追求和谐的精神贯注了新的活力和方法论视阈,使传统法文化充满了浓厚的伦理色彩与和谐精神,在古代的立法、司法中形成了仁道与中道的和合,促进了儒家法思想与我国传统法文化的新发展。关键词:儒家 中庸思想 传统法文化 和合“中庸”源自中西方“轴心时期”原创文化思想家孔子和柏拉图,是中西方思想文化所共有的文化遗产。中庸的涵义从广义上讲,它既指从中国传统文化发展而来的和合、中和、中道等思想,也包括西方的中庸传统。从狭义上讲,即是儒家的中庸思想,它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用于标志人的道德标准和思想方法的一个重要哲学范畴。儒家的中庸又称中行、中正、中道,它源于上古时期的尚中与尚和思想,它不仅是儒家哲学的重要范畴,而且也在社会的运行和发展中融入了我国古代的礼法文化,逐渐发展为儒家法思想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成为一种恰如其分把握事物,协调和解决矛盾的有效手段。是一种充满理性与和谐的传统法律思想方法。它在我国古代的立法、司法中形成了仁道与中道的和合,使传统法文化与儒家法思想得到了新的发展。本文拟就儒家中庸思想与我国传统法文化的和合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和阐释。
一、儒家中庸思想众所周知,儒家法思想对我国传统法文化影响深远,而儒家中庸思想属于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因此研究与探索儒家中庸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在孔子心目中“中庸”是德行的最高境界,一般人很难做到。孔子说:“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1]。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孔子所说之中庸是指过犹不及,恰到好处的状态或达到此种状态的行为取向。儒家中庸这一哲学命题在传统法文化中的运用,我们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和阐释。(一)中庸思想是传统法文化者关于宇宙万物运动发展基本条件及其客观规律的根本看法。《礼记·中庸》云:“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意为宇宙万物唯有各得其“中”,才能相依互存,共生万物。朱熹说:“大本者,天命之性,天下之理皆由此出,道之体也。”这里的“中”,即是万物之本源,是超过经验范围的形而上学的东西,是感性认识所不能认识的超越万物以外的范围。文天祥还说:“中庸……圣人之久于其道,亦法天地而已矣。”[2]中庸是涵盖传统法思想在内的宇宙万物运动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客观规律。宇宙源于中,并且形成于中,“中”既是天道又是人道。通过“中”上可以通达于天,下可以自省于人。
它要求传统法按中道而行即可致中和,使人类社会达到和谐无间,生生不息,繁衍不止。如若违之,逆天而行,则难免灾祸,不得善终。(二)中庸思想并非是一个静止、机械的概念,而是一个追求随时随地处“中”的动态概念,是传统法文化者“时中”的思想方法论工具。《中庸》中说,“发而皆中节,谓之和”,“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强调“中”。《尚书》中说周公提倡“中德”,实施刑罚时力求“中正”。孔子认为:“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3],“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4]。“中”表现为不拘常规,因时因势而变的灵活性,这就要适时调整方案,把握正确的应对之道。它运用于传统法文化中,为传统法思想者在立法、司法上全面仔细地权衡考虑,找到最佳的方案提供了思想源泉。孔子之后,历代儒生对中庸思想进行了深入的阐释与发挥,使中庸的“时中”成为儒家法思想者认识世界,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方法。西汉贾谊的《新书·道术》说:“那恰好处,无过不及,便是中。此中即是和也”;又说“刚柔得适谓之和”。到宋代以后,理学家对于中庸之道更为推崇,朱熹说:“君子之所以为中庸者,以其君子之德也”[5]。中庸不仅成为儒家法思想者认识世界的基本方法以及行事之道的基本准则,而且中道也成为许多常人的固定行为意识。
二、和合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中“和合是中国文化的精髓,亦是被各家各派所认同的普遍原则。无论是天地万物的产生,人与自然、社会、人际关系,还是道德伦理、价值观念、心理结构、审美情感,都贯通着和合”。[6]“和合”二字,意指和谐、和睦、和平、联合、结合、合作等。“和合”是在多种并存的、矛盾的、甚至是对立事物中的协调与结合、统一与发展,进而达到平衡协调的一种状态。“这是一种很高的境界,是推动事物发展、创新的根本,是自然界运行的规律,也是人类社会人道政教的目标所在”。[7]在中国古代社会,和合是我国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法与社会的和谐一直是人们梦寐以求的理想。儒家中庸思想在2000多年封建社会延续发展过程中所蕴涵的“协调”、“和为贵”、“和而不同”、“和谐共生”等和合理念,对我国的民族精神、法律意识乃至风俗习惯的形成与发展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目前,学术界比较一致认为儒家的中庸哲学思想,“和为贵”就是和合精神的核心价值观。以和为贵,达到天人和合、社会和合、家庭和合乃至“协和万邦”的天下和合,这也是我们今天所要弘扬的和合文化的精髓。在“和合文化”思想中,法律文化是其中的一部分,中庸思想与传统法文化的和合已经成为传统法思想的重要特征,中国传统法律诉求的理想模式就是“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
为此,有学者在《和合:中华法系的总体特征》一文中就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和合”为中华法系的“总体特征”:他认为“第一,伦理法代表了道德与法律的和合;第二,实在法展示了国家制定法中诸法的和合、以及制定法与习惯法的和合;第三,理想法反映了中华法系追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和合。”[8]作者指出:“和合”所蕴含的综合性思维方式和“情、理、法”兼容的法观念,统率着中华法系走过数千年的里程。这种说法,是其对传统法的特征具有精深的总体把握又有敏锐的学术视野而得出来的,笔者认为这一论述把握住了传统法文化总特征的精髓,是非常有道理的。三、儒家中庸思想与传统法文化的和合中华法系之所以选择“天理、国法、人情”的法价值模式,这就与中庸和合思想所蕴涵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是分不开的。对于中庸思想与古代法文化的和合,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阐述。(一)儒家将中庸思想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把无讼视为和谐,创造了独特的无讼法律文化。儒家将中庸运用到传统法方面,最简单的对应便是无讼,其基本内容就是“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用”。[9]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
虽然“中西法律文化都以秩序和正义为价值目标。但在取向上,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以秩序为重心,以至于无讼;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以权利为轴心,追求正义。”[10]这表达了不同法律文化的终极差异。在我国传统社会中,民众普遍养成了尊崇儒家中庸提倡的厌讼、息讼的和谐思维习惯,法律从而被搁置不用。无讼的和谐境界发展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我国封建社会的基本诉讼理念。儒家中庸思想与传统法文化的合和,为传统法文化提供了具体的社会控制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它通过德主刑辅的和合思维与模式,将纷争消灭在萌芽之中。“儒家思想几乎是整个封建社会立法的指导思想,它的精髓是“仁”,仁是什么,虽不可定义,但正如西方哲学家雅斯贝斯在《大众哲学》中所言,它的本质就是中庸。《中庸》在开篇即提出了“天命之为性,率性之为道,修道之为教……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11]十分重视儒家的传统,一开始就以天人关系说为哲学基础,强调道德礼义教化在治国方略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中庸思想又主张“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优优大哉关于宇宙万物运动发展基本条件及其客观规律的根本看法,礼仪三百,威仪三千”、“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於民。”[12]在重视道德教化的情形下,又强调道德和刑罚的中和。
在德法互补的基础上,强调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儒家中庸思想者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法律与道德、平等与差序、守法与任情等的对立,也不是绝对的,而应以和谐的方法来对待处理,使之形成有机的统一的整体。与当代人相比,中国古人很少犯“法律万能主义”、“法条至上”的“法治幼稚病”,这也不能不说其原因与中庸所提倡的和合精神有关。因为“中国传统文化是圆通、和谐的,中国传统法律亦是圆通、和谐的。”[13]2.它利用调解方式和平地解决已发生的纷争。与同时代其它地区和国家的法律相比,开明是中国传统法律表现出的最大特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统治是以懿行美德而非法律来影响百姓的,毋须绳以法规,只有对野蛮、未开化的人才须实施惩罚”[14]逐渐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统治者治国的共识。我国古代的诉讼通常涉及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家一族,它甚至使几代人结怨,因而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从形式上契合了社会转型时期对秩序和安定的强烈需求儒家的中庸哲学思想,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15]在儒家中庸思想与传统法文化和合思想作用下,为了“明刑弼教”,古代司法官办案的第一原则就是:“人有争讼,必谕以理,启其良心,俾悟而上。”从周代开始,官制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后历朝官员百姓均乐于以调解来解决纠纷。儒家中庸思想与传统法的和合使法律成了道德冲突的协调者,“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16]以中庸思想为基础的儒家法,其作用正如学者江山所指出的,它“注重调节人的心身关系,约制知行、内外、灵肉关系的和谐……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提出知性、知物、成物、知天、体天、事天、成天、同天的大主张,以人对宇宙的绝对义务和责任的实践为终善的标志。”[17]这说明它超出了人域关系的范围,成为了人际关系的规则或人际同构法。通过这种规则可恢复人的价值真实,人之所以为人的真实,法价值的真实,科学价值的真实——和谐:人之有、宇宙之流行创化的永恒主题。(二)它还为古代社会提供了一套反酷刑的理论,其所提倡的和谐精神为传统法文化贯注了“刑中”和”刑当罪”的法思想。儒家中庸思想者提出“赦小过”和省刑慎刑,主张对小的过失,包括危害性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宽赦,认为这样可以达到“刑不滥而人心悦”的社会和谐效果。
他们提倡以“爱人”为核心的“仁法”,通过“泛爱众”、抑强扶弱、“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所以儒家的“仁学”实质上就是人学。中庸思想成为儒家反对酷刑,主张省刑慎刑的重要体现,它反映了如何避免冤狱滥刑、认为保持司法公平公正的方法就是用“中”,无过无不及。所谓“刑中”关于宇宙万物运动发展基本条件及其客观规律的根本看法,用现在的司法术语来说,“就是定罪准确、量刑恰当、不枉不纵、不僭不滥、不偏不袒、不轻不重,做到了公正公平”。[18]在处刑时,把握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准确地定罪科刑,这正是儒家中庸思想的重要体现。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9](《论语·子路》)于是,兴礼乐成为“刑中”的重要手段,“夫礼,所以制中也”,孔子强烈呼吁统治者应该做到“刑中”。在古代的实际司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要做到“刑中”、“刑当罪”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为此,儒家中庸思想贯注于传统法中的和合精神提出了中道、公正的司法原则,在这种刑事思想的指导下,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中”,罪与刑相当。在定罪量刑中适当运用中庸所提倡的和合思想从轻处理,仍不失为避免酷刑的一种有效方法。但中庸思想与传统法“刑中”和“刑当罪”的和合,不是一概反对刑罚、取消刑罚而是主张准确适用刑罚,体现了司法公正的思想与人道的价值。
所以,儒家中庸思想与传统法的和合产生的刑罚思想是“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在逻辑是:通过积极的教化来减少犯罪,反对“不教而杀”;定罪量刑要避免冤滥,主张“省刑”、“慎刑”,力求“刑罚中”、“刑当罪”,尤其反对酷刑及族刑、株连等不人道的刑罚。其中包含着明显的中庸反酷刑思想,并被以后历代儒家弘扬传承。在文艺复兴及启蒙运动时,中国学说曾风靡欧洲,自称为“欧洲孔子”的法国思想家魁奈将中国学说视为救世良方。他认为:“中国的制度系建立于明智和确定不移的法律之上。皇帝执行这些法律,而他自己也审慎地遵守这些法律。”[20]他认为中国古代的专制,可称为“开明专制”。“开明”使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独具特色。中国传统法律的开明首先表现在:中国传统法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具有最普遍、最广泛的平等性。古人认为,“王法”是一种惩恶卫善的工具。除皇帝外,它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立法上“中正、和谐”与“亲亲”、“尊尊”的等级规定,并不妨碍执法上的平等。“尽管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但‘违法必究’却是社会的共识。”不管是朝廷大员也好,封疆大吏也罢,只要作奸犯科,便可能依法沦为庶民、阶下囚。生活于开明专制下的中国百姓可以拦轿告状,击鼓喊冤,利用王法,与官吏贵族在公堂上一争高低。
在这种平等观念影响下形成的许多脍炙人口的俗语,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至今一直广为流传。从以上可以看出,儒家中庸思想充满了理性精神,它不仅是孔子认为的最高道德与最大理想,而且也是中国古典法哲学中的一枝奇葩。这正如《中庸·礼记》中记载中庸之道说:“大哉圣人之道,洋洋乎发育万物,峻极于天,优优大哉!”中庸之道是儒家思想博大精深的重要体现,其中折射了人际和合、天人和合等和谐、折衷的儒家法精神。因此,中庸思想从产生之日起就在不断地被作为传统法思想的工具解决社会中各种问题,在不疲倦地调和社会矛盾。由于儒家中庸思想具有豁大兼容的思想体系,使其不断除垢纳新,不断地自我调整,能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因此,即使在当今时代,中庸思想仍不仅能为和谐社会的法思想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价值准则,而且也能为和谐社会理论注入新的思想内涵,它必将对我国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完成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自己特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1][19]《论语·子路》,中华书局1980年版。[2]文天祥:《宋元学案》,卷八十八。[3]杨伯峻:《论语译注——论语·雍也》,巴蜀书社1983年版。[4][11]《礼记·中庸》儒家的中庸哲学思想,齐鲁书社1982年。
[5][12]朱熹:《中庸章句》[6]张立文:《中国文化的精髓——和合学源流的考察》,《中国哲学史》1996年第1期。[7]王扬:《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和合”精神与统一战线》,《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8]龙大轩:《和合:中华法系的总体特征》,中国法律史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9][10]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1、300-330页。[13]马小红:《礼治社会中的“法”》,《中国法学网》2004年7月30日。[14]费正清、张理京译:《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15](美)D·布迪、C·莫里斯、朱勇译:《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5页。[16]楼杰科、徐京波:《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兰州学生网》2006年4月8日。[17]江山:《和谐:儒家法思想的价值核心》,《环境法研究网》2005年12月28日。[18]俞荣根:《儒家反酷刑的理论和实践》,《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第3-8页。[20](法)魁奈:《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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