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义、礼”的说法不是从孔子开始的
:“仁、义、礼”的说法不是从孔子开始的
“德”是儒家文化的根基,儒家学说衍生于“德”,并归之于“德”,仁、义、礼、智、信是“德”的五个基本范畴,这五个基本范畴不是一同出现的,孔子的时候讲的是“仁、义、礼”,到孟子的时候加上了智,变成了“仁、义、礼、智”,到后来宋儒的时候,又加上了信,至此才有了仁、义、礼、智、信的说法。“仁、义、礼”的说法不是从孔子开始的,儒家文化的核心“德”在孔子之前已经存在于社会里,孔子是对其的肯定、继承与发展,在《道德经》第三十八章里就有关于“仁、义、礼”的论述,老子在这一章里,将“仁、义、礼”归结了“下德”,那“上德”是什么呢,老子说“上德不德,是以有德”,这句话怎么理解呢,“上德”就像“道”一样,是以“自然规律”抽象地存在,看似无踪影却又无处不在,行“上德”就是要人们按照自然规律顺其自然地行事,老子倡导的是“道”、“上德”,希望的是顺自然规律而行事的无为之治,不过抽象的东西总不那么容易被世人接受,因为抽象的东西不够具体,不利于指导人们的具体实践,所以到孔子的时候,孔子只提“仁、义、礼”,不再提“上德”,相对于“上德”,“仁、义、礼”这些“下德”更为具体,更为有利于人们去学习、践行,再到孔子之后,老子所谓的这些“下德”已然成为“德”之上者。
到孟子的时候,“德”的基本范畴有所扩展,将“智”加了进来,这一扩展是对“德”的内涵的有效补充,“是非之心,智之端也”,这一扩展意味着传统儒家生命智慧对社会,有“德”者需要有是非之心,需要是一个有智慧的人,这一扩展强调了人们对知识学习的重要性,孟子能够有此补充,是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发展有关系的,“德”的观念在孔子、老子之前就是存在的,在这之前“德”是作为一种社会教化而存在的,并没有成为具体的社会规范,人们也没有专门的精力去学习这些规范,直到春秋以后,人们才渐渐有了精力去学习这些规范,并出现了老子、孔子、孟子这样的传业授道者,才渐渐拉开了学习知识与不务正业者之间的差距。到宋儒的时候,将“信”加入到“德”的基本范畴,多少是有点赘余的,“仁、义、礼、智”这四个基本范畴里,多多少少均包含了“信”的元素,比如“仁”讲究的是爱,爱人则不会失信于人,再如“礼”,如期赴约是守“礼”的基本表现,“信”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仁、义、礼、智”部分范畴的具体化,并非是一个全新的“德”之规范,这是宋儒把“信”加入到“德”的基本范畴与孟子把“智”加进去的区别所在,宋儒把“信”加入到“德”的基本范畴与宋朝时经济的繁盛有巨大关系,繁盛的经济带来了频繁的经济往来,“信”是经济活动有效进行的保障。儒家文化是一种社会文化,是一种大众文化,儒家文化的归宿也在于塑造一个有秩序而和谐的社会,这决定着儒家文化的价值在于社会层面,“德”只是儒家文化的根基与内涵,却不是儒家文化的价值所在,那么我们又该如何认识以“德”为根基的儒家文化的社会价值呢?
相比于先秦其他诸子文化,儒家文化在后世显然更为人们所接受,这不全是因为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功劳,而是因为儒家文化在农业阶级社会里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就拿汉朝武帝以前来讲,儒家文化经历了孔子、孟子、荀子几代大儒的推陈出新,汉朝文、景帝时,国家政策上倾向于“黄老”学说,就是在这样的政策导向下,依然出现了贾谊、晁错、董仲舒这样的大儒,而反观其它诸子,比如较为出名的道家、法家、墨家等早已黯然失色,若将观察周期放到2000多年的封建史,更能证明这一简单的结论,儒家文化获得了延续2000多年的传承与发展,一种文化能够这么长久地融合于人类社会,就说明这种文化是适应于社会发展的,如果一种文化不适应与社会发展,那么这种文化早已被社会拒绝,所以儒家文化在汉以后的繁盛,不全是因为汉武帝的功劳,即便没有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会有汉武帝之后某个帝王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武帝对于儒家繁盛的功劳在于让儒家文化提前几年进入繁盛期。如果以现今的眼光来看,那么我们会觉得,儒家文化里的很多理念是与现今的社会观念不一致的,比如儒家文化的阶级性,虽然儒家文化的很多理念是在后来变的味,但是儒家文化里的阶级观念从孔子时代就是有的,孔子关于阶级的观点也是很鲜明的,如《论语》卫灵公篇里说到“君子不可小知而可大受也,小人不可大受而可小知也”,再如《论语》八佾篇里说到“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孔子复“周礼”的政治理念必然决定着孔子对阶级文化的维护,“周礼”本身就在于以礼的方式划分社会级差。
现今的人们对于阶级文化是比较厌烦的,觉得阶级文化是文化的糟粕,对于社会文化我们应摒弃“零一”的思维模式,要树立辩证法的思维方式,文化的第一本质是社会性,文化的第一属性是进步性传统儒家生命智慧对社会,文化的第一特点是探索性,文化的社会性、进步性与探索性决定着文化首先是成功性,然后是落后性。就如儒家文化的阶级性,最开始的时候文化是不分阶级与非阶级的,不论阶级文化最初源于什么样的目的,但是最终来看阶级文化代表的是社会财富的一种分配方式,比如最开始后的时候,社会财富可以采用平均分配、按劳分配、按需分配或阶级分配,而那时的社会最后选择了阶级分配方式,试想在那样一个饮毛茹血的时代,部落之间不时地发生争斗,如果不是阶级分配方式具有优越性,那么在那样一个生存环境极为残酷的社会里,阶级文化何以能够生存下来,反过来讲,阶级文化在那样的社会里生存了下来,就极为有力地说明了阶级文化在那时是进步而成功的。在社会财富稀缺的时代,阶级文化带来的财富阶级分配方式,是具有进步性与成功性的,可以消弭同一群体间的离心离德,使得同一群体内部不因稀缺的剩余财富的分配方式而发生持续不断的争斗,虽然这种财富分配方式牺牲了群体内部之间的公平,但是却实现了群体内部之间的相对的团结力与凝聚力,而在那样的社会环境里,实现群体的生存远比实现群体内部的公平重要,所以那时的社会在探索中选择了阶级文化,接受了不公平的财富分配方式,这也是“德”能够在阶级社会具有生命力的原因所在,“德”的存在就是为了调和阶级分配方式的不公平性,为了调和阶级文化带来的内部不稳定因素,当我们明白了“德”的社会属性后,就也明白了儒家文化的社会属性。
在诸子百家里,唯一能够与儒家强相媲美的是法家,法家从其诞生之时,就在社会上掀起了巨大变革,一说起法家,人们的脑海里就会浮现出“刑罚”、“不近人情”、“酷吏”等画面,长期以来,受制于儒家文化在思想领域里的主导地位,人们对法家是没有好眼色的,而不容忽视的是法家的生命力丝毫不逊色于儒家,尤其在现今社会“法制”已然超越“德治”,曾经处在社会巅峰的儒家现已输给它所不赞成、不认可的法家。在封建的王朝时代,虽然法家思想在人们的精神领域里占有的地位不高,但是法家从其诞生开始,就产生着不低于儒家文化的社会影响力,法家对于社会的影响是刚性的,触犯了什么样的刑律,就要受到对应的处罚,这是法家在社会影响力上与儒家的区别所在,儒家对社会的影响是柔性的,儒家在于告诉人们应怎么样、要怎么样,它的柔性体现在,你即使没有这样做也不会受到刚性的处罚,比如儒家文化告诉你应该孝顺父母,如果你没有孝顺父母,那么你所承受的更多是社会的谴责,而不是具体的处罚。我们对法家的另一点忽视是,法家从其诞生以后就一直存在,所谓的罢黜百家、无为而治(汉初)的背后均存在着系统而完备的刑律体系,秦因商鞅变法而奠定了统一山东六国的基础,很多人将秦灭亡的原因归结为“苛政猛于虎”,然而不久后的大汉王朝在制定大汉律令时,丞相萧何制定的汉律《九章律》,其中的六篇是继承的秦律,再往后的各朝各代莫不有各自的刑律。
既然法家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那为什么当时没能超越儒家,而非要到现今的社会才超越了儒家呢?文化的第一特点是探索性,既然那时的儒家走在了社会文化的前列,那就说明儒家文化更适应于当时的社会需要,所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社会治理秩序是更符合那时的社会需要的。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农业社会,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比较少,就是到后来的明清时期,“自给自足”、“安土重迁”的社会经济模式依然是社会的主流,对这种经济模式最简单的理解就是,人们年年岁岁窝在自己村里,把更多的时间耗在土地上,这种生活模式决定着绝大多数的人们与律法是毫无关系的,一辈子甚或几代人下来可能都触及不到律法的边缘,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律法离人们太远,只能作为对人们小部分行为的约束与限制,所以靠律法远远不能满足君王对社会秩序的管理需要,这时候就显现出“德”治的价值了,“德”治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将一种社会管理理念贯穿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与行为里。其次那时的社会体制也决定了社会的治理模式将是“德”治为主、“法”治为辅,那时的社会体制为阶级属性,这种阶级属性决定着一切社会治理模式均是以维护上层阶级作为归宿的传统儒家生命智慧对社会,就如《尚书》里所提到的“刑不上大夫”,这一句就道尽了那时的“法”的根本所在,真正的“法”制追求的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而不是少数人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法治社会不可能在阶级社会里占有主要地位,阶级社会的法与现今社会的法在归宿上是完全不一样的,阶级社会的法是为了维护阶级利益,现今社会的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归根结底,封建王朝时代“德”胜于“法”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低、经济不发达,包括社会体制导致的“德”胜于“法”的现状从根源上来讲同样是源于社会生产力低、经济不发达。
我们的历史就是这样的,在原始的部落社会以及后来的奴隶社会,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极低,社会劳动剩余价值极少,这种原始的经济模式通过探索选择了阶级文化,阶级文化慢慢衍生出来了修正自我的“德”文化,虽然后来人们又探索出来了“法”文化,但是受制于生产力的低下、经济的不发达以及社会的阶级体制,让我们在两种社会模式共同作用下走过了2000多年,而这两种社会模式的共同作用形成了我们更加复杂的人文心理。我们说到“酷吏”、“人情社会”、“法不责众”、“社会舆论”等现象,这些无不是由这两种社会模式共同作用形成的人文心理;执法严苛被定性为了酷吏,从法理角度来讲,执法本身就该严苛,如果执法不严,那制定的法还有什么意义,执法不严也违背了立法的初衷;虽然人情社会被批判了一波又一波,但是这种社会现状依旧屡见不鲜,什么是人情社会,人情社会的根在于我们对“仁”的追求,追求仁自然就会散发爱心:“仁、义、礼”的说法不是从孔子开始的,爱心一蔓延,不仅会让社会充满爱,还会让爱过度泛滥,影响了社会公平;之如法不责众、社会舆论,则是人们在用“德”来绑架“法”,这一绑架的根源在于,在“德”文化的影响下,很多时候的“法”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仁、义、礼”的说法不是从孔子开始的,使人们看到“德”原来是可以影响“法”的执行的,所以“德”在一定程度上亵渎了“法”的权威,影响了“法”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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